《怒江州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問責工作的實施意見》于日前印發實施,黨政領導干部勤政履職再添一道防火墻。
據州問責辦負責人介紹,自2008年開展問責工作近四年以來,全州共問責104人,其中:縣處級16人,鄉科級52人,一般干部32人。此次,州委、州政府、州紀委監察局是根據四年來開展問責工作的經驗,廣泛征求各級各部門意見建議、集思廣益,在汲取成功經驗的同時改進完善不規范不細致的規章制度,按當前社會經濟形勢及政策對問責工作內容加以補充和修改而制定。
《問責辦法(試行)》及《實施意見》明確界定了問責對象,包括全州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同時,界定了“應予問責的行為”,即各級領導干部在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共分為12類47種情形。并設定了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10種問責方式。
問責渠道也比較廣泛,主要是省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建議和通報;州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及其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州直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工作檢查和考核中的意見、建議;新聞媒體的報道;其他渠道反映的問題。
為體現依法有序、公開公正,權責統一、責罰適當,依靠群眾、實事求是,懲教結合、促進工作的原則,《問責辦法(試行)》和《實施意見》還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了給予黨政領導干部從重、從輕、免于問責的各種情形。
據州問責辦負責人介紹說,《問責辦法(試行)》和《實施意見》調整、規范了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行為,兼具黨內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特點,有效整合資源,避免就黨委和政府領導干部的問責問題分別立法,避免重復立法、多頭執法。加大了對涉及民生問題的問責力度,把傾聽民主、關注民主、改善民生作為重中之重,從實體內容和程序設計兩個方面體現對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重視。《問責辦法(試行)》和《實施意見》的出臺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政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對于健全全州責任追究體系,規范問責行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怒江州紀委潘文權 熊國勝 王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