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查辦了一起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書記、主任李堅,原副主任馬維譚,大理市原副市長(曾任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柏建軍,區財政原局長馬仕聰等人在開發區非晶硅項目、大理技師學院建設項目等項目中,在招商引資環節、工程建設領域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嚴重違紀違法窩案。此案共涉及國家公職人員22人,給國家帶來經濟損失過億。
不久前,大理州對該案進行了通報,主要對李某等4人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剖析,以案釋紀,教育警示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守住底線,廉潔自律。
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李堅
2006年11月至2012年9月,李堅在任開發區管委會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私營企業主和有關單位人員賄賂200余萬元、港幣40余萬元和其他貴重物品;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多次收受他人錢物合計人民幣140余萬元。
李堅在開發區非晶硅項目實施過程中,嚴重失職瀆職,在對方未履行投資協議約定,明知對方的經濟實力存在問題,且開發區國資公司三次書面提出質押擔保有異議的情況下,還堅持主持召開管委會黨委擴大會,作出決定為大理源暢公司提供1億元的存單質押擔保。同時,李堅個人違規干預開發區財政局撥付“金太陽”財政補助資金。最終導致1.5億多元的巨額經濟損失,李堅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此外,李堅在大理技師學院代建項目過程中,未認真履行領導職責,監管不力,違反建設—移交合同規定,擅自用開發區滿江片區的5宗土地為建設—移交合同乙方提供貸款抵押擔保,李堅負有直接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5條、第85條、第127條之規定,給予李堅開除黨籍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給予李堅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于2013年11月14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分析
黨委主體責任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牛鼻子”。黨政一把手本該以身作則、以上率下,主動承擔起抓班子、帶隊伍,組織好、領導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職責,但現實中,開發區管委會原書記、主任李堅不但沒有履行主體責任,甚至還帶頭違紀違法。表現在違反民主決策程序,在重要事項討論上把個人意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該直接分管的事直接分管,明目張膽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甚至拉幫結派結成利益團體,大搞權錢交易。他與柏建軍、馬維譚等人結成利益集團,借組織之名、借集體討論之名操控著開發區的“生、殺”大權,產生了拉幫結派搞“小圈子”的不良社會影響。
大理市原副市長(曾任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柏建軍
2004年1月至2013年8月,柏建軍在任大理市規劃局副局長、開發區副主任、大理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相關企業、工程項目負責人賄賂錢物合計人民幣90余萬元;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多次收受他人錢物和兼職取酬合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柏建軍在大理技師學院代建項目過程中,未認真履行領導職責及監管不力,致使建設—移交合同乙方偽造《銀行證明書》騙取建設權,隨意變更綠化工程及部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柏建軍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給予柏建軍行政開除處分;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已于2013年10月23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分析
在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個別握有權力尤其是審批權的領導干部,毫無責任心可言,或設卡索賄,或進行權錢交易故意“放水”。上述案例中的柏建軍僅憑開發商一個紅包或一把手李堅的一句話就隨意更改建設規劃,隨意增加工程量,并且對技師學院這種民生工程質量把關不嚴,造成項目返工,有幾棟樓房至今因質量問題無法投入使用。作為非黨員領導干部,其行為嚴重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造成惡劣影響,必須嚴懲。
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馬維譚
2009年至2013年7月,馬維譚在任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相關企業、工程項目負責人賄賂人民幣54萬元和其他價值11萬余元的貴重物品;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多次收受他人錢物合計人民幣50余萬元。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5條、第85條之規定,給予馬維譚開除黨籍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之規定,給予馬維譚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于2013年9月5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分析
作為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的馬維譚無視國家財產損失,搞利益交換。為防日后事發,下苦心把功夫花在做好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財務、土地出讓等方面的痕跡資料完善上,表面上看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規合法,看不出任何破綻,實際上卻暗箱操作,違反法規程序,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也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開發區財政局原局長馬仕聰
2005年8月至2014年2月,馬仕聰在任開發區財政局局長、大理經開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大理州創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共計23.9萬元;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多次收受他人禮金和傭金,共計人民幣144.5萬元。
馬仕聰在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過程中,未嚴格履行資金監管責任,放任對方在未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和未提交設備采購正式發票的情況下,致使5628萬元中央財政資金被大理源暢公司騙取。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5條、第127條之規定,給予馬仕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于2014年3月22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分析
本該是管好國家和人民錢袋子的財務工作方面的領導,卻反其道而行之,置制度規定于不顧,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隨意讓國家的財政資金流出,最終給不法商人以機會騙取國家資金。作為開發區財政局局長的馬仕聰,把監督責任丟在一邊,只顧充滿個人腰包,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額損失。(尚京云,刊載于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