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出臺《入湖河道綜合整治工作問責規定》,對以下情況堅決給予問責:一是不重視河道綜合整治工作,不落實段長責任制、巡查日制、河道三包責任制,不按時限要求完成綜合整治目標任務或出現已達標河道水質反彈的;二是存在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問題,影響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的;三是存在漏報、遲報、瞞報、虛報有關情況的;四是對整治工作任務細化分解不到位、跟蹤檢查不到位、考核獎懲不到位,影響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的;五是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或對涉及的審批服務事項拖著不辦、頂著不辦、推諉扯皮等,導致整治工作任務沒有按時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