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麗江市紀委出臺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的規定(試行)》。該制度規定,約談采取集體談話和個別談話兩種方式,根據內容分為一般約談、重點約談、特別約談和回訪約談。對約談中發現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應啟動回訪約談,督促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其工作開展情況予以重點監督。根據約談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約談和隨時約談。約談會議內容包括:向約談對象通報有關情況;約談對象說明有關情況;主談人提出相關要求;約談對象作表態。約談結束后,約談承辦室及時制定《整改意見書》,明確整改任務和完成時限,印發約談對象,并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將啟動問責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約談對象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