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在明查暗訪工作中發現你單位存在管理不嚴、紀律松懈的問題,決定對你進行約談……”,這是怒江州紀委監察局向某單位發出的《州紀委約談通知書》,也是怒江州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的有效舉措。
單位主體責任不到位 約談制度及時出臺
“工作之余,上網打一下游戲放松放松”、“早上堵車,遲到了”、“中午太熱,早點下班去買菜”……參加了三次明查暗訪工作的一名州紀委干部介紹,怒江各級干部中這些“習以為常”的一般違紀違規問題較為普遍,很多部門領導對這些問題往往是聽之任之。
據了解,2013年以來,州紀委監察局組織開展了8次明查暗訪,分三次公開通報了違紀典型,現場糾正的一般違紀違規800多例。針對該情況,州紀委監察局有針對性的開展了調查,調查表明單位疏于管理、規章制度懸空是根本原因。
州紀委副書記張普華在2014年1月9日召開的怒江州紀檢監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說:“各級各部門干部對庸懶散違紀違規問題認識模糊,單位疏于管理、紀律松弛,部門領導認為糾正“四風”僅僅只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與各個單位沒有關系。”對其他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剖析,州紀委監察局發現,大部分被處理人員對違紀與非違紀判斷不清,有些單位一年到頭都不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的會議,單位領導從來就沒做過什么具體的要求,一些苗頭性的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糾正,日積月累堆積成了大問題。
為了有效促使各級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各級紀委履行監督責任,今年4月1日,州委制定出臺了《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由州紀委負責實施。
13種情形啟動 約談單位主要領導
制度規定,出現13種情形之一必須啟動約談。一是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是政治態度不端正,有錯誤言行;三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四是對上級領導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好;五是單位人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六是對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七是對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不認真受理辦理,問題解決不到位,或者瞞報、謊報、遲報重大、緊急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信息;八是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九是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引起有關組織重視并加以整改的;十是不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糾正“四風”執行不力;十二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十二履行職責不力、不到位,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錯誤情節輕微;十三其它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制度還明確規定,約談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由州紀委監察局相關室或常委、副書記提出,并填寫《廉政約談呈報審批表》,按要求報領導批準后交由州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向約談對象下發廉政約談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應提前5天發至約談對象;約談一般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視情況需要,也可以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5種情形 約談紀委負責人防止“燈下黑”
《怒江州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要求,各縣、州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開展所屬黨員干部的約談工作。
州紀委監察局根據《制度》制定了《約談縣紀委書記、派出紀工委書記、派駐紀檢組(紀委)主要負責人實施辦法》。規定,出現以下4中情形之一,將約談約談紀委主要負責人。一是所在地區、部門或系統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二是所在地區、部門或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明顯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三是所在地區、部門或系統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州實施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糾正“四風”不力;四是約談對象在遵守廉潔自律、紀律作風規定等方面有反映且需提醒警示。
日前,州紀委啟動約談對州農業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衛生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被約談的部門領導在接受約談中都說:“以前的確是忽視責任問題,職工出了問題自己是有責任的,放松紀律、疏于管理就是失職”。(潘文權 楊雪彬 胡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