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德宏州先后研究制定了專題報告制度等七條措施保障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落到實處。
建立專題報告制度。規范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報告的時間和內容,突出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完成責任制任務分解、開展檢查考核、實施責任追究、辦理上級交辦事項等方面情況。州紀委將對遲報、不報、不如實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
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述廉制度。黨政主要負責人圍繞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從政規定和改進作風等方面的內容,在州紀委全會上述廉,并接受紀委委員,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述廉對象所在單位代表的現場質詢、評議。
建立主要領導“四不直接分管”和未位表態制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建設、物資采購等工作;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首先表態,待其他班子成員廣泛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后,方可發表個人意見,并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開展決議。
建立任前廉政談話制度。明確將廉政談話作為州管領導干部任職的必經程序,對州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干部,在公示結束后,由州委委托州紀委對決定任用的干部進行任前廉政談話,簽訂《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承諾書》,建立任前廉政談話檔案,對沒有發現影響任職情形的干部下發任職通知。
建立約談制度。州紀委常委班子成員視情況約談縣市、州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州紀委派出機構負責人,指出存在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完善檢查考核辦法。將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納入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內容,修訂完善檢查考核辦法,厘清責任,確定考核內容、評分標準、考核分值,嚴肅責任追究。
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依紀依規實行責任追究;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