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組織協調 1.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市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年初根據中央紀委、省紀委、市委全會精神和市紀委全會的安排部署,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書,協助市委主要負責人與全市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訂責任書,并加強過程管理和監督檢查,促進任務落實;年終協助市委對全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組織檢查考核,提出考核等次評定建議;及時向市委和省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重大工作情況。 2.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市委反腐敗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認真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工作,發揮各成員單位在反腐敗工作中的作用,提出反腐敗工作計劃,分解反腐敗工作任務,加強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和通報反腐敗工作重大事項;及時向市委和省紀委報告反腐敗重大工作情況。 3.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監督職能。根據市委全會精神和市紀委全會的安排部署,年初協助市委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解到各級各部門,明確責任部門(單位)、責任領導和完成時限及有關要求;協助市委指導各級各部門落實《市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的實施辦法》,把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寓于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和反腐敗工作全過程,督促檢查各項任務的落實;協助市委推動落實《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昆發〔2014〕8號)和《中共昆明市委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清單》的各項工作;年底,向市委和省紀委報告落實監督責任情況。
維護黨的紀律 4.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情況開展黨風巡查,對巡查反饋意見實行臺賬式管理,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切實遵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5.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加強對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項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為政、陽奉陰違的行為,教育和督促廣大黨員干部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政令暢通。 6.嚴明黨的組織紀律,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黨內組織生活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市委《關于進一步嚴明組織紀律、加強請示報告的通知》等有關個人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外出的請示報告制度等。
嚴格紀律監督 7.聽取下級紀委的工作匯報。認真落實《昆明市下級紀委書記向市紀委匯報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的規定》,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原則上每半年有針對性地聽取部分縣區紀委書記,各派出(駐)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關于本地區、本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組)班子及成員廉潔自律的情況,督促領導干部切實遵守黨的紀律。根據匯報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或整改意見,由市紀委黨風室督促整改落實。對遇有重大違紀違法情況、突發事件及緊急情況等特別重要的事項,及時向市委和省紀委匯報。 8.與下級黨政主要領導談話。認真落實《市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原則上每年與各縣區、開發(度假)園區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1次以上,與市級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一般在任期內談1—2次。 9.約談下級黨委、紀委主要負責人。按照《昆明市督促整改誡勉提醒談話辦法》規定,實行市紀委常委班子約談領導干部制度。對黨政正職特別是新任職領導干部進行廉政約談;對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干部進行提醒約談;對已經出現輕微違紀違規行為的領導干部進行誡勉約談;對因履職不力,導致重大決策部署無法貫徹落實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排名靠后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約談。約談事項實行臺賬管理,對不落實約談要求的,市紀委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不整改的,啟動問責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10.加強對民主生活會的指導。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配合市委組織部加強對各級黨委(黨組)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的指導監督,督促領導班子及成員認真開展好批評和自我批評,切實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 11.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認真落實《昆明市市管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對擬任用干部,在公示結束后,須經紀委(紀工委、紀檢組)負責人進行廉政談話,再予以任命。談話時被談話人作出廉政承諾,承諾書列入個人廉政檔案。 12.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述廉制度。認真執行《昆明市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述廉實施辦法》,每年組織部分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向紀委全會述廉,做到屆內全覆蓋。其他領導干部在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匯報會上或機關干部大會上述廉,并接受民主評議。 13.加強與審計部門的聯合與協作,認真執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等有關規定,強化審計監督工作和審計結果運用。
深化作風監督 14.持續加大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十項制度”和市委實施細則的監督檢查,形成長效機制。狠剎公款吃喝風、公款旅游風、公款送禮風、公車私用風、跑官拉票風、推諉扯皮風、打牌賭博風、大操大辦風等違規行為,尤其是監督各級領導干部執行好《昆明市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辦法》,狠剎領導干部借機斂財行為,并嚴格按照《昆明市加強作風建設問責實施辦法》(昆辦發〔2014〕20號)嚴肅問責。 15.監督檢查各級黨政機關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省、市實施細則的情況,規范接待,厲行節約,對涉及違規違紀的堅決查處。 16.督促全市各責任單位抓好收送“紅包”、違規插手工程建設、“會所中的歪風”、奢華浪費建設等23個“四風”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通報典型案例。 17.深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由市政府糾風辦把糾正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征地拆遷、教育衛生、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等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納入糾風目標管理,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認真做好“春城熱線”,完成民主評議機關行業作風工作。在今年內建成市、縣兩級“云南省民生資金電子監管平臺”,強化對社保資金、強農惠農補助、教育補助、扶貧資金、救災資金五大類民生資金的監管。
嚴肅查處腐敗 18.嚴格審查和處置黨員干部違反黨紀政紀、涉嫌違法的行為,重點查處領導干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及市委實施細則的行為,以及貪污賄賂、買官賣官、徇私枉法、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嚴肅查辦發生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群眾身邊的腐敗案件。 19.嚴肅查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違反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20.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黨員干部身上的問題要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對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函詢,加強誡勉談話工作,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21.實行黨員干部問題線索月報告、零報告制。每月底向省紀委報送本級黨委管理干部的問題線索,以及按照擬立案、初步核實、談話函詢、暫存、了結五類處置辦法管理線索情況,沒有問題線索的零報告。 22.實行案件查辦報告制。辦理重大或涉及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的案件,在向市委報批立案和報告擬處分意見的同時,及時向省紀委報告。市委和省紀委對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有不同意見的,以省紀委意見為準。意見分歧較大的,由省紀委報省委研究決定。 23.嚴肅查辦案件工作紀律。對辦案過程中不認真履職,出現瞞報漏報,有案不查、徇私包庇,違反保密紀律、失密泄密等違紀行為的,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責任。
深化黨風廉政教育 24. 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廉政法規、廉潔自律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黨風廉政網站、“昆明廉博”等媒體,大力宣傳廉潔勤政的先進典型,及時通報查辦的典型案件。健全黨風廉政教育工作機制,在市委統一部署下,把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納入市委黨員干部宣傳教育總體部署,形成全市“大宣教”格局,加強領導干部黨風黨紀、廉政法規和警示教育。 25.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結合實際開展廉政文化“六進”創建活動,深入推進廉政文化示范點創建活動,在全社會營造崇尚廉潔的良好氛圍。 26.健全并落實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判處置和宣傳引導機制,有效發揮網絡平臺的監督和宣傳作用。 27. 加強重點領域重要崗位關鍵環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嚴肅責任追究 28.實行“一案雙查”制度,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照由下至上逐級調查的方式,倒查相關領導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情況和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督責任的情況。發現不履行主體責任、違反責任制規定的,嚴肅追究黨委(黨工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現紀委(紀工委、紀檢組)有問題不報告、不反映,敷衍塞責、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連帶追究同級紀委(紀工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29.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群眾反映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特別是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干部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或者連續兩年以上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等情形的,嚴格按照《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和《昆明市領導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崗雙責”規定問責辦法》追究責任。 30.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列入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重要內容,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
創新反腐敗體制機制 31.轉變職能,集中力量聚焦主業。按照省紀委議事協調機構保留在20個以內的要求,年內完成清理調整議事協調機構工作;在不增機構、編制、職數的前提下,積極做好內設機構調整準備工作,爭取列為全省州市一級機構調整改革試點單位;深入開展紀檢監察派出(駐)機構調研工作,并按照中央紀委和省紀委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32.轉變方式,切實履行監督主責。出臺市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辦法,督促協助黨委履行好主體責任。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的要求;落實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的要求。堅持“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堅決查處和糾正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任務、重要工作、重大項目不落實的人和事。 33.轉變作風,加強自身隊伍建設。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建立機關工作紀律和相關工作日報告制度,嚴防“燈下黑”;認真組織開展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著力解決機關干部口大氣粗、盛氣凌人、作風飄浮等“四風”突出問題;深入基層服務群眾,深化“五級聯動”解決群眾訴求工作機制,嚴格按規定開展領導班子下訪接訪活動,實行領導班子成員包接訪、包協調、包督辦、包落實、包穩定信訪包案制度;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以鐵的紀律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的干部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