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出臺《實施辦法》從嚴細化“兩個責任”

發布時間:2014-10-16 11:21:13   來源:大理州紀委

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在全省率先出臺《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按照簡潔、管用、便于操作的原則,嚴格、具體、細化了黨委、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情形。

20項黨委主體責任。《實施辦法》規定了黨委(黨組)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加強作風建設、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主要負責人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等方面的責任,并具體、細化成20項,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13項紀委監督責任。從協助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維護黨的紀律、強化黨內監督、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等方面明確了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的13項監督責任。

對黨委(黨組)的6種追責情形。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或者對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傳達、不部署、不落實,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者發生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嚴重問題的;本地本部門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者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或者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群眾反映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和程序選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特別是提拔任用群眾反映強烈或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為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的6種追責情形。對黨委(黨組)的違規違紀決策事項沒有履行監督職責,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問題查處不力,導致本地本部門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年內被上級直接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2件以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掌握的同級領導班子成員違規違紀問題,沒有及時或全面向上級紀委反映、報告的;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以案謀私,違規辦案,泄露信訪舉報內容和案件情況等秘密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責任的。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黨委(黨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及其班子成員違反辦法的責任追究方式。(李光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