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庸懶散奢行為的界定、問責辦法的適用范圍、治理原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紀律要求、問責職能職責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重點針對墨守成規,因循守舊,工作不思進取,業務不求上進等“平庸”行為;貪圖安逸,敷衍塞責,工作任務不落實、工作效率低下等“懶惰”行為;作風飄浮,紀律渙散,內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為;鋪張浪費,濫發錢物,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吃請,用公款旅游、高消費娛樂等“奢侈”行為,對本地區存在的庸懶散奢四種行為進行問責,對不及時主動糾正而被上級機關查處的,將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