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紀委通報7起基層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發布時間:2014-11-19 10:18:56   來源:怒江州紀委

嚴肅查處發生在農村基層的違紀違法案件,是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突出問題、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的有效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怒江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履行執紀監督職責,在全面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同時,嚴肅查處了一批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挪用侵吞低保資金、貪污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超計劃生育等違紀違法案件。近日,怒江州紀委對7起基層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

福貢縣架科底鄉南安建村兩委班子集體挪用、侵吞農村低保資金案。2012年至2014年,南安建村黨總支書記迪相言伙同村委會主任批斗言、村委會副主任此大光、村武裝干事木瑞華,以虛造花名冊方式,挪用農村低保資金1.7782萬元;合伙侵吞農村低保資金0.535萬元,迪相言、批斗言、此大光各分得0.134萬元,木瑞華分得0.133萬元;批斗言、木瑞華分別挪用農村低保資金0.563萬元和0.193萬元。福貢縣架科底鄉紀委給予迪相言、批斗言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此大光、木瑞華留黨察看2年處分。

福貢縣馬吉鄉古當村黨總支書記、主任李松戰利用職權侵吞侵占集體資金資產案。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李松戰在擔任古當村黨總支書記、主任期間,非法侵吞農業綜合直補、良種補貼等集體資金0.243萬元;長期將村集體所有的垃圾清運車占為己用。福貢縣馬吉鄉紀委給予其留黨察看1年處分。

蘭坪縣兔峨鄉兔峨村兩委班子貪污、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案。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兔峨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王常青,黨支部原副書記段茂龍、村委會原副主任和麗剛合伙虛列賬目私分農村低保資金2萬元;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私分代收的自來水水費1.2萬元;王常青、和麗剛擅自決定截留農村低保資金0.36萬元用于發放村民小組長工資。蘭坪縣紀委給予王常青、和麗剛留黨察看1年處分,給予段茂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福貢縣匹河鄉瓦娃村委會原主任李剛超計劃生育案。經查,李剛夫婦違法超計劃生育1孩,福貢縣匹河鄉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福貢縣鹿馬登鄉赤灑底村抗谷組副組長范正榮超計劃生育案。經查,范正榮夫婦違法超計劃生育1孩,福貢縣鹿馬登鄉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瀘水縣片馬鎮3名農村黨員超計劃生育案。經查,片馬村黨支部書記褚玉強、黨員蘇李花,古浪村黨員魯榮華違法超計劃生育,片馬鎮黨委給予3人開除黨籍處分。

瀘水縣古登鄉7名農村黨員超計劃生育案。經查,古登鄉農村黨員保義華、波生益、普下益、三大付、義碧華、臘波益、有三益違法超計劃生育,古登鄉黨委給予7人開除黨籍處分。

通報指出,以上典型案件充分說明,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法律政策意識淡薄,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基層黨員干部以權謀私,損害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了農村和諧穩定,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廣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結合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一是加強反腐倡廉教育,筑牢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要以鄉鎮、村干部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引導廣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從嚴規范自己的行為,自覺做到辦事公正、作風務實、為政清廉,進一步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形象。二是健全完善各項制度,構建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體系。健全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行為規范,使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健全完善民主議事制度,確保關系到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都要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金收支程序,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監管,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三是擴大基層民主,確保農村基層權力規范運行。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工作,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進一步拓展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創新公開方式,突出公開重點,做到日常事務定期公開,重大事務隨時公開,堅決防止和糾正搞形式、走過場、假公開、不公開。四是維護群眾利益,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認真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依紀依法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加強對農業和農民直接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政策、農村社會事業支持政策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真正使黨的政策惠及廣大群眾;堅決糾正在扶貧、救災、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偽劣農資和哄抬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行為。五是加大懲治力度,嚴肅查處發生在農村基層的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支農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案件;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案件;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案件;增加農民負擔案件;違法超計劃生育案件;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參與賭博案件;借婚喪喜慶事宜收錢斂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