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間,文山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岳珍姝,利用職務之便,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插手案件審理;收受文山恒廈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王某某現金1萬元;用單位的資金違規辦理1萬元加油卡私用。2014年10月,岳珍姝受開除黨籍處分。(文山州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