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說】本項是關于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層級房改時間不一,打時間差,弄虛作假,騙取多處住房。(2)利用工作調動或職務提拔之機,隱瞞房改房,騙取新單位的住房。(3)采取假離婚的辦法騙取住房。(4)其他鉆政策空子撈取住房的行為。本項所稱的“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建筑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本項所稱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負為輔。
一些黨政干部利用職權,在住房問題上謀取私利,以致違法亂紀的問題比較嚴重。《廉政準則(試行)》就提出,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近幾年來,又出現了多占住房、違反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問題,因此,《廉政準則》在這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在當前我國經濟建設方面資金緊缺、許多干部職工住房還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少數領導干部多占住房,嚴重影響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建設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是黨和政府為解決困難人群的住房問題而出臺的帶有福利性質的惠民措施。這項措施自實施以來,確實解決了一些人的實際困難。但是,具體運作中也的確存在諸多的缺陷和問題。人們發現,在申請和購買過程中存在各種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卻享受這些優惠政策的違規現象,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這其中就不乏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多占住房的行為。由于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分配權力都掌握在政府相關部門手中,這在客觀上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創造了條件。廉租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有益補充,目的是為逐漸滿足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屋即廉租房的典范。廉租房實行的是輪換制,能夠持續地為城鎮貧困人群服務,在其買得起住房前,作為一種過渡。廉租房就是為了循環使用,造福更多老百姓,如果可以進行買賣就違反了其制度初衷,對于減輕政府負擔產生負面作用,在人民群眾中會產生不良影響。
早在1995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就提出,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1999年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又要求檢查是否違反規定多占住房。2008年我國先后發生了南方嚴重低溫雨雪冰凍、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南方嚴重洪澇災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為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財政支出大幅增加,財政收支緊張。《關于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 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行為的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抗災救災工作的艱巨性,牢記宗旨、轉變作風,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同各種鋪張浪費行為作斗爭,帶頭過緊日子,為全社會作出表率。其中規定,嚴禁領導干部多占住房、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這方面的相關規定還包括監察部、建設部、財政部共同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以及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對于違反本項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