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準則》釋義: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

發布時間:2014-08-18 16:00:30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解說】本項是關于用公款支付應由親友個人承擔的費用,或者利用職權索取相關資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包含兩項內容,一是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二是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1.關于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逐步深入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得到了迅猛發展。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各類學校和業務培訓機構普遍實行了依法收費的制度。這既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學習動力,也有助于緩解辦學經費的緊張,同時對提高辦學的質量有一定的好處。另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旅游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先后確定了很多國家作為旅游目的地國,“出國旅游”已經逐漸走入尋常百姓家。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由于種種主客觀原因,出現了少數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費用的問題,在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它直接導致大量公款流失,助長了特權思想和攀比思想的盛行,干擾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助長了諸如公費旅游、辦班熱、亂收費、亂攤派等不正之風,挫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廣大干部群眾強烈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規范,堅決剎住這股歪風。黨員領導干部在各個方面應該做出表率,在這個方面更應如此。鑒于此,本項專門規定了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

本項所稱“用公款支付”,是指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規定本來應由親友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的費用。本項所要限制的是濫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權謀私的行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利用職權用黨員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屬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關費用,有的是事后報銷相關費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還是間接,“用公款支付”該由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費用的行為都是嚴格禁止的。

本項所稱“學習費用”,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按規定向學生個人收取的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自從學校改革收費制度以來,學生上學都要交納一定的學費,特別是所謂“自費生”,其學費全部由個人承擔,有時數額不小。因此,在領導干部個人日常開支中,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這種性質的學習費用占了較大的比重。少數領導干部出于自私自利的動機,想方設法地減少應由個人支出的款項,以各種理由或借口,甚至弄虛作假,用公款報銷這部分費用。由于這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在這里專門就“學習費用”做出規定。本項所稱“培訓費用”,是指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向學員收取的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知識更新速度加快,各種各樣的培訓班如雨后春筍般地應運而生,各種培訓基地、培訓學校、培訓中心拔地而起。這種培訓班,一部分是經國家批準開設的,以傳授新知識,提高學員專業知識或技能為目的的,但也有以辦班創收掙錢為目的的,還有以辦班為名組織公費旅游的。在這股培訓熱潮中,不少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于各種目的參加了這類培訓班。然后,這些領導干部又以各種理由通過各種渠道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培訓費用。由于這類培訓班數量非常之多,參加的人員自然也相當多,由此造成的浪費也是相當驚人的。它是公費旅游的重要源頭之一,也是亂收費亂攤派的禍根之一。因此,有必要對黨員領導干部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培訓費用進行規范和治理。本項所稱“旅游費用”,是指因外出旅游所支出的交通、住宿、餐飲等各項相關費用。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經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屬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關于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的問題。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交往的不斷增多,中國公民出國(境)留學、探親人員越來越多,因投資、留學、移民而出國(境)定居的現象也越來越常見。這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標志之一,是中國人民走向世界的具體體現,也是加強和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形式。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高,將來還會有更多的中國公民走出國門。這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也是一個值得自豪的好事。然而,在這個過程中,少數黨員領導干部在對外交往中不講政治,或者政治觀念淡薄,社會主義信念發生動搖,崇洋媚外,對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喪失信心。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他們想方設法地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送到國外去,有的甚至不顧國格人格,或不惜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濫用手中權力,向個人或者組織甚至國(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這類現象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國際形象,破壞了對外開放政策的順利實行,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海外,在國際國內產生了極壞的影響,挫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為維護黨和政府的國際形象,更好地執行對外開放政策,本項特就此做出了規定。

本項所稱“個人或者組織”,“個人”是指與領導干部執行公務具有各種關系的任何個人;“組織”是指包括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社會團體、民間機構等在內的各種組織。本項所稱“索取”,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主動向個人或者組織提出資助要求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可避免地導致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因為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不可能無緣無故地向領導干部的親屬提供這種資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結果受損害的是國家或集體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是嚴令禁止的。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