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解說】本項是關于妨礙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一方面,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向縱深推進,整個國家呈現出一種向上發展的趨勢;但另一方面,各種腐敗現象也在滋生蔓延,有的甚至發展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在各種違紀違法案件中,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案件,影響很大,查處相當困難。少數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各種方式妨礙對這類案件的查處,是這類案件查處難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有兩種情況:一是這類違紀違法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干部本身有直接關系,他們與涉案人員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如果這些親屬和工作人員被查處,勢必拔出蘿卜帶起泥,最后弄的自身難保,因此,他們竭力干擾,阻礙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查處;二是這類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干部并沒有直接關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自己所為,但這些領導干部出于私情,出于個人名利得失的考慮,置黨紀國法于不顧,千方百計妨礙案件查處。這些干擾、阻礙行為嚴重影響了打擊腐敗分子的力度,人為地增添了案件查處工作的難度,致使一些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踐踏,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了保障黨紀國法的嚴肅性,保證黨員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三)項專門就此作出重申和強調。
本項所稱“妨礙案件的調查處理”,是指黨員領導干部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于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使案件檢查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行為。本項所稱“案件”,即包括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也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經過有關黨組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著手調查處理的任何案件。
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干預涉及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問題,多年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和文件,嚴厲禁止。為了嚴肅黨的紀律,保障各級黨組織及時準確地查處違犯黨紀的案件,排除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1990年7月,中央紀委印發了《關于對妨礙違紀案件查處的黨組織和黨員黨紀處分的規定(試行)》,對黨組織和黨員妨礙案件查處的行為及其處分做出了明確規定,成為處理這類違紀問題的重要依據。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