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
“不履行職責”一般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不予答復;“不正確履行職責”,即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職責,不適當履行職責和不完全履行職責等,執紀實踐中多表現為超越職權、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