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關于責任劃分和責任承擔的規定。
一、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集體責任”,是指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應當由該領導班子集體承擔規定的責任。承擔集體責任的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和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
“個人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個人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分清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履行職責”,即沒有在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或者正當合理的期限內履行職責。一般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不予答復;“不正確履行職責”,即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職責,不適當履行職責和不完全履行職責等,執紀實踐中多表現為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