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權”就是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代表人民行使的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公權”具有國家強制力,作用在于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最終實現國家主人的愿望。但由于人性中本能的貪婪、自私的惡性作怪,加之法治的軟弱,“公權”不可避免地被“公仆”明里暗里地利用來謀取私利和滿足欲望。公權私用,致使國家權力資源被蟻啃、鯨吞,破壞了社會公平與正義秩序,直接侵害了社會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損害了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清正廉潔形象,危及到了國家的長治久安。
一、公權私用的幾點原因分析
當前,公權私用,突出表現為公車私用、請客送禮、游山玩水、權錢交易、買官賣官、官商勾結等等。究其原因,與人性的、文化的、法治的因素不無關系。
(一)公權私用與當權者人性之惡息息相關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兩千多年前就說過:“人類由于志趣善良而有所成就,成為最優良的動物;如果不講禮法、違背正義,他就墮落為最惡劣的動物。”恩格斯指出:“人來源于動物界這一事實已經決定,人永遠不能完全擺脫獸性,所以問題永遠只能在于擺脫得多些或少些,在于獸性和人性的程度上的差異。”由此看來,凡人都有潛在的獸性,掌握“公權”之人,無一例外都具有動物的自私性、貪婪性。人的心性,時而天使,時而魔鬼,只不過道行修養高的人,時常受到天道、地道、人道之“天人合一”真理的感悟,自我降服心魔的內功自然要比一般人高強。從道德層面講,公權私用,體現的是私用者個人道德的缺失。握有公權的人,不求一概都要道行高深,但是,首先,他的道德修養境界不說好比遠古時期的堯、舜、禹令人仰止,但至少應使普通老百姓足以信賴;其次,在私心欲望的自控上,不期望他是個神以至于不食人間煙火,也不指望其務必非常模范地去遵紀守法,但至少其獲取物質欲望的自控力以及遵紀守法的意識應該要比常人強;第三,相比常人,他的頭腦應該更清醒而健全,隨時能夠分辨得清自己究竟是仆人的角色還是主人的角色,知道自己手中的權力必須為誰服務,知道所看管的財物的所有者究竟是誰,而不可公權私用或監守自盜。“人之初,性本善”,在仕途中曾經春風得意最終因貪污腐敗而落馬的官員,考察其人生發跡史,想當初哪個不是意氣風發、德才兼備、群眾公認的好人?有的貪官,出身寒門,受過正規高等教育,可謂曾經有過“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之經歷,可謂人中之杰。但官場中,面對功、名、利、祿的百般誘惑,真正能夠明心見性,達到并堅守“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之圣人境界的,古今能有多少?
(二)公權私用的根源與歷史專制文化的“溫煮效應”息息相關
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源遠流長而且博大精深,春秋戰國甚至出現了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陰陽五行家等諸子百家爭芳斗艷的文化輝煌局面,史稱“百家爭鳴”。諸子百家學術自由、相互斗爭不受壓制的思想活躍性,可謂中國有史以來的絕唱。其思想成果,堪稱中國思想學術發展的重要源泉。秦始皇統一六國后,“焚書坑儒”事件禁錮了國人思想。到了西漢,漢武帝推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此后,儒家思想便被歷朝帝王作為統治思想和核心文化工具利用來馴化和統治人民,歷經兩千多年。這期間,從朝廷到地方的各級官員,不乏飽讀詩書的儒學精英,他們利用儒家“三綱五常”、“四維八德”、“克己復禮”思想神化專制王權、愚弄和教化國民。由于儒家文化的浸潤,人們往往把皇帝稱為“圣上”,將官員當作“父母”,認為他們會像父母照顧兒女一樣關愛百姓。千年的文化專制,教化出了國人“唯命是從”、“循規蹈矩”、“明哲保身”、“唯我獨尊”的人性主流品格。這種羊性中兼有狼性的品格,代代相傳,經久不衰一直至今,以至于當今的一些“公仆”,一旦擁有實權后,骨子里唯我獨尊、公權私用的特權意識便自然顯露。因此,可以這么說,當代公權私用的普遍現象其實與中國傳統文化對人性2000多年來的“溫煮效應”有關。
(三)公權私用產生的根源與法治大生態息息相關
18世紀中葉英國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形容法律對公民人權的保護:“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意思是: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入這間門檻已經破損了的破房子。為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和官員腐敗,資產階級從取得政權時起,就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國家權力制衡體制并一直運行到現在,國家的一切權力,必須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運行,行使國家職權的任何人,哪怕總統或首相,都絕對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規定的特權,否則將招來國民的信任危機直至受到憲法、法律的追究而下臺。這就是西方的法治社會。
縱觀我國的法治,歷朝都有法律制度,主張“德主刑輔”,維護得是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在參與國家管理的政治權利上,老百姓不可能享有什么權利,可以說,幾千年以來,我國的國民,一直習慣了服從專制政府的“父母官”、“青天大老爺”們的統治和管理。“民主”、“憲政”意識在中國的產生,歸功于清末留洋學成歸國的有志青年們。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辛亥革命爆發后,這種意識在中國得以傳播,但后來的軍閥混戰,國共合作失敗、八年抗戰、國共內戰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前,法治意義上的民主、憲政都沒有得到實現。建國后,我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在人民政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政治協商的職能,共同參與國家管理,最具有歷史意義的是,建國后的首部憲法(1954年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從此,民主、憲政意識劃時代地在中國終于得以開始和發展。但任何新生事物的發展都有個曲折的過程,隨后的大躍進、十年文化大革命,“民主”停滯不前甚至倒退。文革時代的“人治”,仿佛使中國歷史倒退到了殘暴的專制時代。否極泰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著力于改革開放,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著力于改善人民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上來。“依法治國”思想從鄧小平時代迄今30多年來取得了一系列進步,依法行政,尊重人權的法律制度越來越健全,民主與法治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人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主人翁意識越來越強烈。盡管幾千年歷史遺留下來的“人治”思想毒瘤雖然在一定范圍和時期內還將會長期存在,但歷史的發展趨勢是,中國民主與法治的不斷進步完全符合一個當今越來越強大的中華民族的利益要求,符合中國與世界經濟、文明交流并共同發展進步的要求,與世界法治文明的發展方向和目的殊途同歸。日益健全的法治環境為有效遏制公權私用提供了有力條件。
(四)公權私用與監督不力息息相關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已成為一條亙古不變的真理。何謂絕對權力?即不受監督、制衡、彈劾、罷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也就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說白了,就是“一手遮天”的權力。因此,各國都會立法監督、制約國家權力不被濫用。在我國,根據憲法和黨章的規定,按照監督主體的不同,我國當下的監督體系可分三大類:國家監督、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指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黨內監督指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和黨的組織的監督。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監督,監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各政黨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不難看出,這是一張疏而不漏的天眼之網,任何假借公權違法亂紀的行為應該都逃不過這張網的搜捕。現實是,掀起很多貪腐大案要案蓋頭,起到關鍵作用的往往是社會輿論。有的案子,在網絡世界炒得沸沸揚揚的情況下,國家監督的有關部門才肯介入,更有甚者,出現集體失語或相互推諉的情況,唯有事態發展到民怨沸騰引起“高層”的注意后,事發當地的主要領導才會組織查辦。究其深層原因,還是一個“絕對權力”在主導的問題。因為“黨管干部”,上述監督主體,除社會監督主體外,所有這些部門的“一把手”都是在黨的直接領導下行使職權的,他們頭上的“烏紗帽”摘與不摘,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該行政區域內最高黨組織的“一把手”說了算。此時,已不難看穿,假若涉嫌的腐敗問題與這一畝三分地里管天管地管百姓的“一把手”有牽連,或者說其旨意一旦影響到監督部門的正常履職行為,監督部門的不作為就不足為奇了。難怪,凡涉及到打“老虎”的大案要案,都會有中紀委的親自督辦或直接參與。
二、防治公權私用的幾點思索
治病必求于根本。公權私用之病,根本是人性之惡在作祟。防治要從整體系統和辯證的高度入手,切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防治公權私用,關鍵在于道德教化和循規蹈矩,即所謂德治與法治并舉,常治與長治相結合。
(一)弘揚中華傳統優秀文化,拯救國人失守的精神家園
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曾經影響到整個東亞地區。日本、韓國、新加坡的現代文明血脈中,儒家思想至今還在起著重要的維系作用。反觀中國,將近100年以來的文化經歷不僅沒有前進,反而更加倒退,可以說是百年文化之殤。1919年爆發的“五四運動”是一場提倡自由、民主、科學的新文化運動,打出“打倒孔家店”、“推倒貞節牌坊”的響亮口號,與尊重中華文化的復古思潮形成針鋒相對的局面。一直處于茍延殘喘的傳統文化好不容易盼到新中國的成立,可不久后又迎來了10年“文化大革命”,傳統文化一概被貼上“唯心主義”標簽,被暴風驟雨般的“破四舊”、“打倒牛鬼蛇神”的革命運動,從痕跡上、精神上斬草除根地被革了命,國人的傳統精神家園從此失守,中國傳統文化整整斷層了至少一代人的時空。這一代人,思想上既無傳統的也無西方的文化。改革開放后的30年來,在與世界經濟的大交流中,西方自由思想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腐朽文化趁虛而入并直襲年輕人空乏的大腦,西方各種節日在中國開始盛行,國人傳統節日成了沒了文化品位的揮霍節。危險啊!中國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明的國家,如果文化沒根沒底,國民就會變得無所適從,他們的精神信念何談生根?“欲滅其族,必先滅其文化”,一個沒了精神信仰,熙熙攘攘只圖金錢名利且蝗蟲般通吃一切反而又窮到只有錢的大眾群體,其前途命運的結局一定會很悲慘。因此,從“四書五經”內發掘、梳理諸如儒家“仁者愛人”、“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思想,道家“天人相應”思想,法家的“以法治國”等祖宗傳統優秀文化,扶正祛邪,以現代世界文明為養料,培養和恢復傳統中國文化精、氣、神之元氣,并使之發揚光大,雄起“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以及“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偉大中華民族魂。試想,在這樣的“正氣存內,邪不可干”的民族魂大背景下,個人本性里的那些尚未完全進化的獸性即使按照叢林法則來說,能不有所抑制和收斂嗎?更何況,文化的濡養是可以教化和改變人性的。
(二)進一步加大法治建設,不斷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力度
黨的十八大通過的新黨章重申:“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法治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治是一個法律原則,指在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不得輕慢。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須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體意愿。由此可知,依法治國的根本在于國家通過立法、執法的程序,規范代表人民意志的國家公共權力不被濫用和私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有序發展,保護國民人身、政治權利的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一切腐敗問題的發生,都伴隨著公權私用問題,直言了,公權私用的行為就是腐敗行為。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主與法制建設一直在進步,1999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后,一系列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法制政府、陽光政府的政策措施也紛至沓來。可是,形形色色的腐敗行為仍然層出不窮,上到中央高層,下到農村基層組織,凡有權力的地方就會有腐敗問題的出現,根本原因就在于法治的正能量對公權的約束和監督觸動不大。究竟如何防治公權私用的腐敗行為?
第一、要精簡機構,減少權力尋租的群體。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機構和人員編制,逐漸裁減現有機構和人員。一個國家用納稅人的血汗錢養活著一個龐大的公務員機構和群體并掌控著市場主要資源并以此大搞權力尋租,有違廣大國民意愿,長此以往,勢必會引發社會的動蕩。真正的市場經濟,當危機發生時,其會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發揮自身的免疫作用達到“無為而治”,使各種市場資源和要素得到充分合理配置而不必求助于政府行政權力。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服務于市場而不是去挖空心思的管理市場,從中撈取個人好處。再強大的市場經濟,政府一旦管了不該管的事,最終只能淪落為腐敗經濟。
第二、要建立法治反腐體制。首先,全國人大要建立違憲審查機構,對違反憲法規定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切實維護國家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不受侵犯。其次,要制定反腐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什么樣的行為構成腐敗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再次、要制定保障暢通公民、社團、組織等社會力量對腐敗行為揭露、反映的渠道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本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不因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權而遭受任何部門、個人的打擊報復和侵犯。
第三、要建立權力制衡體制。“三權分立”雖然不適合我國國情,但其權力相互制衡的思想值得借鑒。首先,要制定措施,樹立各級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權威,使司法、行政權力切實受到人大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制約。其次,要切實貫徹落實好憲法賦予司法的獨立檢察權、審判權,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享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而影響司法公平正義之裁判。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要履行憲法賦予的監督職責,同時本身也必須接受憲法的監督,不可濫用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
(三)切實強化監督主體的監督力
“有效的監督必須以監督客體置于監督主體之下為前提,并且監督主體的活動不受監督客體的直接制約,以保證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此,強化監督主體的監督力,遏制公權私用的一切腐敗行為尤為重要。
第一、要積極探索如何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法律監督的主體作用。首先,“一府兩院”每年向人代會報告工作的同時,應該同時客觀報告干部隊伍清正廉潔的情況,接受代表的專題審議。其次,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對“一府兩院”重點崗位,關鍵領域的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一把手”行使國家權力的腐敗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及時糾正和處理腐敗問題。再次,各級人大代表要切實肩負起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深入群眾,充分聽取并反映群眾反腐訴求。
第二、要充分履行好黨章賦予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能,切實踐行“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的神圣職責。“查辦案件,懲治腐敗”是黨章賦予各級紀委的天職,也是履行“黨要管黨”的重要職責之一,更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首先,上級紀委要加強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從政治靠山上保障下級紀委查辦案件的底氣;其次,上級紀委要向下級紀委派駐巡視組,負責監督、指導下級紀委查辦大案、要案;再次,要不斷強化紀委干部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不斷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服務于民,取信于民。
第三、依法維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制定新聞法,明確規定新聞媒體記者對腐敗事件享有向涉事部門、個人核實,追蹤事件真相并客觀報道的權利,享有披露政府官員腐敗行為的權利。任何組織、部門、單位和個人,有向新聞媒體客觀陳述所掌握事實的義務,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新聞媒體的合法監督權設置障礙,更不得非法侵犯新聞單位、記者的人身自由權。
綜上所述,根除公權私用這種人性之惡,需要一個內外兼修的歷程,通過鍥而不舍的國民道德養成和國家法治文明的不斷建設,最終必然會達到所期望的目的。(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