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全州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不斷提升群眾滿意度。近日,州紀委監察局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關口前移、主動監督”原則,以強化對權力的制約監督為重點,制定出臺了《怒江州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切實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監督,促進黨員干部勤政廉政。
《制度》規定,廉政約談對象為州、縣州管干部和省屬駐怒江各單位班子成員。廉政約談將采取三種形式進行。一是工作約談,即約談人根據工作需要,了解約談對象個人思想、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等情況;了解約談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和系統貫徹落實中央、省、州重大決策部署情況以及領導班子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改進作風等有關規定情況;聽取約談對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二是警示約談,即針對約談對象本人或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和系統,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約談人應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警示約談,要求約談對象針對存在問題作出說明并提出防范對策和措施。三是誡勉約談,即針對群眾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執法監察、監督檢查、明查暗訪等反映出約談對象自身和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約談人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誡勉約談,幫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約談對象認真整改。
《制度》要求,中央紀委、省紀委和州委、州政府要求進行約談的,將直接啟動約談。其他十二種情形,將及時啟動警示約談和誡勉約談。一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是政治態度不端正,有錯誤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三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是對上級領導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好的;五是單位人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六是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生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七是對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不認真受理辦理,問題解決不到位,或者瞞報、謊報、遲報重大、緊急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八是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九是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引起有關組織重視并加以整改的;十是不嚴格執行中央、省、州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糾正“四風”執行不力,導致發生問題,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的;十一是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是履行職責不力、不到位,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但錯誤情節輕微,且認錯態度好,能認真改正錯誤,免予追究黨政紀責任的違紀行為。
廉政約談更加注重整改,《制度》對整改落實作出專門要求,提出了制定《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報送整改情況等方面的具體措施。要求約談對象必須在2個月內進行整改,紀檢監察機關將采取效能監察、明查暗訪等方式,對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回訪,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同時,為進一步加強紀檢機關自身建設,此次我州還出臺了首個針對紀檢系統內部的約談制度,主要對縣紀委書記、派出紀工委書記、派駐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