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季度民生資金監管平臺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資金錄入率過低、資金發放率過低、超時預警嚴重、信息發布量少、工作細致程度低等5個方面的問題,從5月7日起實行“預警超時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凡未在規定時限內錄入、撥付、發放資金而導致超時預警的,責成業務人員、監管人員向縣紀委監察局書面說明情況;凡無特殊情況,在1個月內發生登陸超時預警3次及以上的,由縣紀委監察局領導對業務人員、監管人員或部門領導進行約談;凡因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不細心而出現舉報投訴,或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而導致超時預警的,將按干部管理權限,啟動問責程序。(云南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