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新平縣反腐敗工作的協調領導,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日前,新平縣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新平縣反腐敗協調工作制度》。
《制度》共13條,主要由組織領導、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和追究問責等方面的內容組成,呈現出了以下特點:
一是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縣反腐敗協調小組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明確縣紀委書記為反腐敗協調小組組長,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宣傳部部長、分管監察工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任副組長,檢察院、法院、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協調小組成員。協調小組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反腐敗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聽取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交流各單位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獲取案件線索,規范案件移送程序,共同研究制定和協調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問題,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召集協調小組全體成員召開會議及組織協調其他相關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是協調配合進一步優化。《制度》進一步細化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要求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同時要加強案件查辦后需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工作,健全完善了情況調度、信息溝通、檢查督辦、案件通報及材料移交等具體制度和程序,不斷提高反腐敗協調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三是工作紀律進一步嚴肅。《制度》要求,各成員單位必須服從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安排,在辦案中要相互聯系溝通、相互支持配合;凡涉及到法律、黨政紀交叉的案件,有關成員單位要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嚴守秘密,嚴肅紀律,秉公執法執紀。
四是考核問責機制進一步健全。將《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單位的黨風廉政責任制年度考核;強化責任追究,單位之間因溝通協調工作不力造成失誤的,將依照《新平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