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縣檢察院“六項制度”強化自身監督

發布時間:2014-08-01 09:01:00   來源: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網站

    黨的十八大以來,通海縣檢察院在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積極探索和完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以內部監督檢查為抓手,推動“案件質量有提升、工作作風有轉變、檢察工作有發展”。
  一是建立陽光司法制度。為進一步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深化檢務公開,從自偵部門辦理的受理初查后擬作不立案或撤案案件、偵監、公訴部門辦理的不捕案件、不起訴案件、民行科辦理的抗訴類案件等方面開展工作,在作出決定前,除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外,還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進行監督,以確保司法活動公開透明,促進司法公正。自去年實施該項制度以來,共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陽光司法活動5次;參與控申接待、案件現場執法監督、公訴案件聽庭評議等活動28次。堅持向縣人大常委會的專題報告制度,去年專題報告職務犯罪的查處情況,今年報告了《刑法》的執行情況。開通通檢微博微信,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交流互動,到目前為止共編發600余期。
  二是建立檢風檢紀監督員制度。為進一步強化外部監督工作,提高執法辦案公信力,從人大、政協、公安、法院、律師事務所等聘請了黨風廉政監督員、檢風檢紀監督員共6名,對黨風廉政建設、干警執行廉潔從檢、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監督,把對干警的監督延伸到八小時工作之外。自去年5月實施該項制度以來,共邀請黨風廉政監督員、檢風檢紀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8次,院紀檢組暫未收到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及違背社會公德等情況的反映。
  三是建立跟庭考評制度。為切實保障案件質量,通海檢察院建立了檢委會委員跟庭考評制度及案件評查制度,規定每位檢委會委員每年至少跟庭考評一次,每次參加跟庭的檢委會委員不低于3人,保證考評評議經常化。參加跟庭考評的檢委會委員要對公訴人的儀表、公訴文書、用語規范、論辯觀點、舉證效果、應變能力等進行規范考評,庭后形成書面意見,并通過會議評論等形式對公訴人出庭的表現進行綜合點評,提出改進建議。從已開展的1次跟庭考評來看,案件質量、規范行為等方面均得到改善。
  四是建立全員督查制度。為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并取得實效,促使檢察人員依法正確行使職權,通海檢察院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的檢務督察領導小組,以三個“隨機”強化督察效果,即督察人員隨機抽;督察時間隨機定;督察對象隨機選。特別是督察人員從全院干警中臨時隨機抽調,形成了“人人監督人,人人被監督;沒有人不被監督,沒有人不負有監督責任”的監督格局,提升了督察效果。去年以來共開展各種督查活動223次,未發現各類安全事故和違紀事件。
  五是建立廉政跟蹤制度。將自偵部門當年辦理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及偵監、公訴、刑事賠償等案件進行廉政跟蹤回訪,通過向回訪對象發放《問卷調查》、《執法廉政監督表》等方式,主動了解掌握案件承辦人是否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利益,以及案件當事人或辯護人對案件承辦人的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總體評價意見,并將將廉政回訪情況存入辦案干警個人廉政檔案,與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掛鉤。在發放的18份《問卷調查》、《執法廉政監督表》中,未發現檢察人員違規執法的現象。
  六是建立辦案說情報告制度。該制度是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案件當事人及近親屬、律師等不依法律程序,私下通過各種關系向檢察人員打探案件情況,或向檢察人員請托為涉罪人開脫、減輕罪責以及檢察人員可能接受吃請等行為時,相關檢察人員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如實填寫《檢察人員辦案說情登記表》交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的制度。同時規定檢察人員之間不得相互為案件而請托、說情,不得為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親友打探案情或出謀劃策等,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近年來,通海縣檢察院保持“零錯案、零投訴、零違紀”,曾獲“省級文明單位”、“第一批市級廉政文化示范點”、“縣黨風廉政建責任制考核先進單位”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