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抗震救災工作紀律和抗震物資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抗災救災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實現廉潔救災、陽光振災,魯甸縣對監督檢查組提出三點要求。一是嚴履監督職責。要合理調整分配工作,嚴格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每天到工作點實地巡回檢查,全面了解各物資發放點、災民安置點、醫療救護點的工作紀律情況、災民意見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改正意見建議,做好工作臺帳及痕跡資料管理,確保監督檢查工作扎實有力。二是嚴格捐贈管理。督促制定捐贈款物接收、登記和使用管理制度,強化振災物資及資金接收臺帳、票據憑證和發放簽字等關鍵環節管理,特別是要建立捐贈物資資金管理臺帳,確保捐贈款物管理手續完備、管理規范、帳目清楚。制作監督舉報投訴電話公示牌,張貼懸掛在災民安置點、物資發放點及群眾居住集中的地方,主動接受基層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制作紀檢監察干部民情聯系卡發放到災民手中,使群眾可以直接與紀檢監察干部對話。通過嚴格把好“一帳一牌一卡”三道關,確保救災物資資金管理規范有序、公開透明、廉潔高效。三是嚴明工作紀律。按照中央、省、市、縣紀委監察機關關于嚴肅抗震救災工作紀律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實嚴肅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監督檢查組要及時、全面收集各專門小組的工作情況,加強對抗震救災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干部執紀、監督、問責等工作紀律,對不聽招呼、頂風違紀、執行不力、以權謀私等突出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