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玉龍縣出臺“約談”制度

發布時間:2014-11-13 16:26:56   來源:麗江市紀委

近日,玉龍縣紀委監察局出臺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的規定(試行)》,對玉龍縣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紀委書記,以及縣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等啟動約談。約談的目的是為了解溝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指導督促工作、及時提醒警示,縣紀委領導與鄉鎮、縣級部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及紀檢機構負責同志進行的約見談話,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約談的實施,建立長效制度。

根據規定,市紀委和縣委、縣政府要求進行約談的,直接啟動約談。另外,鄉鎮、縣級部門存在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也將啟動約談:一是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二是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三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以致本鄉鎮、本部門、本系統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是對《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則》落實不力的;五是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或管轄范圍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窩案、串案,或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且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六是對本鄉鎮、本部門、本系統發生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查辦不力的;七是疏于監督管理,致使分管職責范圍內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或者本單位干部職工在作風紀律明察暗訪中連續出現違反工作紀律問題,或者不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導致發生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八是在縣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半年檢查考核中發現有問題需要整改的;九是鄉科級領導干部新提拔或新任用的;十是在實施重大項目過程中,存在容易產生違紀違法或腐敗問題的;十一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苗頭,但未達到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十二是黨風政風軟環境滿意度測評排名靠后、結果明顯偏低的;十三是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事項。

約談更加注重整改,《規定》對整改落實作了專門要求,提出了制定《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報送整改情況等方面的具體措施。約談對象必須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相關部門同時將采取明察暗訪等方式,對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回訪,以確保約談取得實效。根據規定,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玉龍縣紀委監察局將根據定期工作紀律督查、專項督查、明查暗訪、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督查等活動中發現的情況問題及時啟動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