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干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系。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范圍大于《問責的暫行規定》;二是追究情形不同,《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于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于決策管理的失職瀆職行為;三是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問責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