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退休領導干部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怎樣進行責任追究?

發布時間:2014-10-13 14:58:32   來源:云南省紀委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可能受到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于退休的公務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而組織處理中的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對退休的領導干部也不再適用。因此,對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但已經退休的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是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