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其中,嚴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是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的存在根據;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則是嚴重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