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楚雄市出臺《進一步加強鄉鎮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四個方面加強對鄉鎮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一是抓實學習教育。建立以鄉鎮黨委為核心的學習制度,明確一名黨政班子成員牽頭負責,抓牢領導干部年度學習教育培訓工作;黨政主要領導、紀委書記與其他科級領導,科級領導與分管聯系站(所)、村(社區)主要負責人每年談心談話不少于2次。二是規范集體決策行為。鄉鎮黨委、政府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具體標準和運作規程,集體決策實行黨政主要領導末位發言;黨政主要領導不得直接分管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等工作。三是嚴肅工作紀律和值班制度。領導干部工作時間不得脫崗、串崗和參與非工作行為,下鄉下村或離開本轄區必須向辦公室報備;山區鄉鎮領導干部工作日期間必須在本鄉鎮住宿,城區以外鄉鎮的領導干部每周工作日期間必須在鄉鎮住宿不少于2個晚上;工作日和值班期間必須確定2名以上班子成員和工作人員在崗值班,同時公示人員名單和電話號碼,值班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住宿,值班期間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活動;黨委對科級領導干部每月在崗、值班、出差、請假等情況進行公示。四是強化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科級領導干部個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購建、裝修、出租、轉讓住房等重大事項發生前或發生后5日內,必須書面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如實報告。
辦法明確,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問責、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楊會立 徐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