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臺新規問責揚塵污染“人禍”

發布時間:2015-03-23 08:49:42   來源:昆明市紀委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出臺《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問責辦法》,對全市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工作人員,在履行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市環保局,提出問責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問責,被問責情形違反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現這些情形將被問責:未按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或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目標任務、空氣質量達不到目標,以及對政府下達的各項大氣污染防治階段性工作任務和年度目標考核任務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的;未嚴格落實城市揚塵污染治理措施,工程建設工地及拆遷工地采取防揚塵措施,未做到“六個百分百”,或者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未采取“三池一設備”或未采取必要防塵措施,以及城市建成區內道路未采取灑水、機械化清掃等防風抑塵措施的情形;未對禁燃區內生產、經營、銷售和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個體工商戶、餐館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整治,造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死灰復燃”的;對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問題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通報、領導批示、檢查發現要求整改,但整改、處理不及時或未有效解決的;對上級部門指出的各縣區、開發(度假)園區存在的問題,整改、處理不及時的;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轄區出現影響較大的環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突發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當、不及時,引發群體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妨礙執行公務或干預執行公務,干擾、阻礙工作人員問責、調查、處理的;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情形,也將受到問責。

《辦法》指出,如果有關責任單位發生上述情形,將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輕微,進行約談;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給予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責令公開道歉問責;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停職檢查問責;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給予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