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落到實處,元陽縣紀委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五項制度,強化監督責任落實。
建立落實情況報告制度。制度要求全縣各級紀委(紀檢組)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作為重要政治責任列入經常性工作,作為向黨委(黨組)和縣紀委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成員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一定范圍接受評議。
建立專題報告制度。制度明令全縣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在每年7月10日、12月20日前向縣紀委專題報告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完成責任分解任務、開展監督檢查、實施責任追究、辦理上級交辦事項等方面履行監督責任的半年和年度情況,同時要求各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要按規定時限和程序及時上報聯系單位的重大問題、突發事件情況。
建立責任追究報告制度。制度明確全縣各級紀委(紀檢組)、各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要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把所在單位或者聯系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站所(科股室)負責人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報送縣紀委,具體報送內容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一案雙查”、典型案例處理等情況。無責任追究情況的實行書面“零報告”。
建立落實工作責任制度。制度強調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責任追究情況上報工作,明確一名班子成員作為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責任追究情況報告聯系人,加強情況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縣紀委各派出紀工委負責統計匯總所聯系部門上報的責任追究情況。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制度規定縣紀委將不定期地對各鄉鎮、各部門落實監督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或重大腐敗案件的,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甚至阻擾調查的,嚴格追究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并把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建立健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專題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工作責任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的情況列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對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遲報、不報的在全縣范圍內進行嚴肅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