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完善案件審理“三項機制”確保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到位

發布時間:2015-07-20 10:36:50   來源:西雙版納州紀委

2014年以來,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察局通過完善“三項機制”,共處分黨員、干部16人,確保案件審理過程中黨紀政紀處分全部執行到位,讓紀律的‘高壓線’真正帶上‘電’。

建立和完善自覺落實的工作機制

明確責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案件審理室負責處分決定的宣布、送達、回訪,收集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對司法機關移送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及時與司法機關聯系,并通知違紀人員所在單位辦理停發工資手續等工作;受處分人為非州管干部的,通知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其年度考核;受處分人為州管干部的,由州委組織部門負責其職務、級別、工資調整、年度考核、處分決定歸檔等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或下級單位執行處分決定的情況要向州紀委監察局報備。建立制度。多年來,制定了《案件辯析審理制度》、《案件回訪制度》等案件審理規定,進一步增強案件審理人員履職盡責的責任意識,為開展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提供了堅實基礎。加強宣傳。案件審理室將黨紀政紀處分執行的政策規定用知識問答形式向各級黨組織進行宣傳;注重針對執行處分中的存在問題,解讀黨紀政紀條規,耐心向負責同志講解有關處分執行的要求和政策。

建立和完善督辦協調的工作機制

堅持主審人員負責制。案件主審人員對黨紀政紀處分執行負有主體責任,具體抓好落實。作出處分執行時明確送達、宣布期限,案件主審人員限期完成,室主任進行督辦,回訪由分級負責;涉及職務、級別、工資調整的,由案件主審人員依照規定拿出明確調整意見并通知、督促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紀檢、組織人事部門落實;涉及年度考核、處分決定歸檔的,由案件主審人員通知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涉及處分解除的,由案件主審人員按期對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進行提醒。

堅持定期催報制。在規定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期限內,加強對被處分人所在單位的督促催辦。在向被處分人所在單位送達、宣布處分決定時,一并將《處分執行情況報告》表交付,并要求其認真規范填寫所有執紀事項后上報;下達處分決定一年后,及時詢問被處分人所在單位年度考核情況,督促其按規定進行考核,并將年度考核情況報送處分決定機關。

堅持日常溝通協調制。在涉及黨紀政紀處分執行的具體環節時,積極聯系協調,注重與相關職能部門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確保執紀工作不打折扣。針對司法機關自行辦理的黨員及監察對象涉刑案件,主動與司法機關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及時根據司法文書督促案發單位停發違紀人員工資;主動與案發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明確執紀事項,不斷增強各職能部門執紀工作的主動性。

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的工作機制

審理質量由委局機關統一檢查。堅持開展案件質量檢查工作,把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作為案件質量檢查的重要內容,由委局機關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點評,在增強黨紀政紀處分執行意識的同時,幫助基層審理人員熟悉有關規定。在接受委局機關年度考核的同時,也每年都深入各縣市、州直各部門對案件審理工作進行自查,通過聽取情況、走訪等方式開展檢查,檢查各單位執紀工作是否落實。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案件責任由委局機關考核點評。將案件審理工作作為辦案工作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把處分決定是否送達宣布、被處分人職級及工資是否調整等指標作為評選委局機關辦案責任制先進單位科室的關鍵要素,嚴格審核把關,年內有無發生錯案等進行對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