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六項措施”促進紀工委履行監督權

發布時間:2015-09-06 17:06:18   來源:滇中產業新區

嵩明縣積極探索“六項措施”,力促四個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更好落實對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使監督執紀問責主業聚焦再聚焦。

用好監督權。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參與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列席相關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在履行監督責任發現所負責部門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派出紀工委負責人及時報告縣紀委,并協助開展工作約談或廉政約談,促進派出紀工委監督由“走馬觀花”式向以“問題導向”為主的深入監督轉變。

用好檢查權。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結合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采取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座談走訪、民主測評、征求意見,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財務賬冊、會議記錄,以及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對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檢查或專項巡查,促進派出紀工委監督由“面面俱到”向“緊扣重點”轉變。

用好建議權。針對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規黨紀以及依法行政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應向所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無正當理由的必須采納并積極整改,促進派出紀工委監督由“口頭提出存在的問題”向“書面提出整改意見”轉變。

用好調查權。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要求開展信訪初核和案件檢查工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他人員違紀違法問題或其他重要情況時,要及時書面報告。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干部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提出立案建議,經縣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局長辦公會同意后,由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組織開展調查工作,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促進派出紀工委監督由“被動安排”向“主動發現”轉變。

用好執紀權。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發現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向縣紀委分管領導報告并提出問責建議。發現其工作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紀違法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促進派出紀工委監督由“根據縣紀委安排開展工作”向“派出紀工委對管轄聯系部門(單位)履行監督責任”轉變。

用好考核權。將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對所管轄聯系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和半年考核結果作為實績評定的重要內容,納入對縣直管轄聯系部門(單位)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評工作考核,增強派出紀工委監督的話語權和考核結果運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