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5-08-14 10:22:54   來源:云南省紀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是指各級紀委履行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等職責。

第三條 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紀監督、嚴格監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紀委主要負責人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紀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履行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一)黨委(黨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部署及要求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表率情況。

(三)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情況。

(四)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情況。

(五)黨委(黨組)每年專題向上一級紀委報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六)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向上級紀委全會述廉述責并接受質詢評議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落實情況。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向同級黨委(黨組)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建議情況。

(二)協助解決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有關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報告重要工作和重要案件情況。

(三)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情況。

(四)紀委常委班子成員每年兩次約談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建立下級紀委(紀檢組)每年底向上一級紀委報告同級黨委(黨組)成員履行主體責任及廉潔從政情況,紀委(紀檢組)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紀委報告同級黨委(黨組)成員違紀違法情況等制度情況。

(五)加強巡視監督,圍繞“四個著力”發現問題情況。

(六)發揮特邀監察員、人民監督員、黨風政風監督員等監督作用,自覺接受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情況。

第七條 監督檢查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執行情況。

(一)黨員領導干部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杜絕“七個有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情況。

(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增強黨章意識,遵守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依紀依規依法履職擔當情況。

(三)對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情況。

(四)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組織生活和請示報告等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情況。

(五)嚴格執行選人用人、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嚴把廉政關,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和超機構規格、超編制配備干部等情況。

(六)對全省推動跨越式發展各項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情況。

第八條 監督檢查作風建設落實情況。

(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情況。

(二)查處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行為,糾正違反厲行節約、辦公用房、干部住房、公車配備、職務消費等規定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禮、用公款發送“紅包”等問題情況。

(三)整治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涉紀涉腐群眾訴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屢禁不止、屢糾不絕、屢查屢犯、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查處和曝光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行為情況。

第九條 監督檢查紀律審查工作情況。

(一)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依紀依法嚴厲懲治腐敗的情況。

(二)抓早抓小,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對問題早發現、早處置,及時約談、函詢、誡勉等情況。

(三)對反映黨員領導干部問題線索,嚴格按照“擬立案、初核、談話函詢、暫存、了結”五類處置標準處理情況。

(四)遵守紀律審查工作紀律和相關程序規定,依紀依法開展紀律審查情況。

(五)執行紀律審查安全要求,加強辦案場所管理,落實查辦案件安全文明工作情況。

(六)健全追逃追贓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外逃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積極開展打擊外逃專項行動情況。

(七)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情況。

第十條 黨紀黨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責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進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規范組成人員和工作職責,完善議事規則和程序,共同推進反腐敗工作。

第十二條 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落實下級紀委(紀檢組)定期向上一級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紀委書記及副書記、派駐紀檢組長及副組長、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紀委書記及副書記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等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全覆蓋,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力度,落實派駐(出)機構負責人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約談制度。

第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審查工作的領導,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規定,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紀委報告,督促指導下級紀委、派駐(出)機構的紀律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增強檢查考核的針對性、科學性,督促主體責任單位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完善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工作機制,實現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巡視全覆蓋,抓好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

第十七條 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教育的引導、督促、警示作用。

第十八條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規定,加強對權力制約監督、反腐敗體制機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機制、巡視監督和派駐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第十九條 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素質,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強化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各級紀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各項紀律執行情況,以及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對上級黨委、紀委或者同級黨委規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未落實,或者拒不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協助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以及作風建設有關規定不堅決,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黨員干部不查處,導致“四風”問題反彈和突出的。

(五)對嚴重違紀案件不查辦,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的同時未向上級紀委報告,隱瞞線索、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一案雙查”制度未落實,對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和其他責任人員未追究責任的。

(七)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

(八)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未采取監督執紀問責措施,導致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九)未落實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任務,不執行查辦腐敗案件和紀委(紀檢組)正副職負責人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為主要求的。

(十)約談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定期述廉述責和指導下級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未落實的。

(十一)違反紀律審查各項規定的。

(十二)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紀委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各級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責任人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出)機構、省委巡視機構。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