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祿豐縣開發投資公司原總經理曾余宏2008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16次收受與縣開發投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蔡某某等5人送給的人民幣80000元。2014年9月25日,祿豐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曾余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5年1月15日,祿豐縣紀委給予曾余宏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