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德宏州紀委消息:經查,2005年至2006年,王應華在擔任瑞麗市法院執行局局長期間,在負責執行財產的過程中,未核實財產設定抵押的范圍,也未對相關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以及提供的有效文書進行調查核實,錯誤地將當事人財產強制執行,導致當事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經瑞麗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瑞麗市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應華開除黨籍處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判處王應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