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險、能力不足的危險、脫離群眾的危險、消極腐敗的危險更加尖銳的擺在全黨面前”。這四大危險集中起來,就是權利、精神的誘惑不斷上升聚集,而精神能力斗志不斷削弱,就會出現腐敗蔓延,人心喪失的可怕局面,部分干部在行賄受賄方面喪失原則尤為突出。各級紀檢監察、司法機關通過加大工作力度,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賄賂案件,推動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但查處這類案件的主要精力往往集中在打擊受賄行為上,對行賄者多是采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措施,導致對行賄人的處罰偏輕,在社會上引起了不良反響。而依紀依法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力度,震懾行賄犯罪分子,是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本文試從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大對行賄行為處罰力度建議兩方面作一粗淺分析和探討。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思想認識上的問題
1、事實上對受賄打擊重,對行賄打擊輕。在查辦賄賂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只重視對受賄線索的審查、立案偵查,特別是在對受賄線索決定立案后,往往把行賄人作為證人進行調查,只要行賄人主動配合、積極交代問題的,一般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受賄犯罪案件的處理,包括涉案數額的認定、量刑的輕重等往往較為重視,對行賄犯罪處理相對關注得較少。行賄犯罪案件在處理上相對偏輕,大多數案件從輕處理,有的還減輕、免除處罰。
2、事實上重視事后打擊,缺乏事前監督。工作的重點放在查處糾偏上,偏重于對行賄人的事后懲戒,忽略了行為發生前的預防和運行中的控制,監督法規不完備,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如:2007年底,被告人汪某某以某公司的名義與某體育運動中心工程指揮部簽訂了體育器材銷售項目合同。在合同簽訂前,為爭取到該項目,汪某某承諾給時任某體育運動中心常務副指揮長陳某(另案處理)、副指揮長何某某(另案處理)二人一定好處費。在合同簽訂后,2008年1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送給何某某人民幣150000元,其中10000元是現金,1400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從汪某某賬戶轉至何某某賬戶);2008年1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到芒市花園陳某的住所送給陳某人民幣150000元(現金),被告人汪某某共計行賄人民幣30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非法所得,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汪某某具體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確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二、沒收被告人汪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上繳國庫。
3、事實上注重重點領域,忽視其他領域。注重對重點領域如工程建設、拆遷的行賄犯罪案件的偵查,而忽視了對冷門部門、小部門的行賄犯罪案件的偵查。這些部門中,有的存在“四小四大”的現象,即小部門大問題,小業務大數額,小職務大擴權,小權力大回扣,因此也是行賄案件的多發地。
4、宣傳法制不力。一方面,對現行的有關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宣傳不夠,相當一部分人仍存在法制觀念薄弱的情形。另一方面,輿論導向存在偏差,太過于集中宣傳反腐敗斗爭,對貪官落馬、受賄犯罪頻繁報道,而相比而言對于行賄犯罪的報道少之又少。殊不知,行賄才是受賄的源頭。
(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
1、行賄案件偵查取證難度大。行賄人為了謀取更多不正當的利益,同時為了逃避檢察機關的偵查,往往會選擇不同的時間、地點,利用不同的方式,對不同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人行賄次數較多,行賄手段隱蔽,行賄數額難以查清等,都給偵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2、行賄案件偵查措施單一。行賄人工作流動性、職業變動性大,現行技偵手段落后,只根據舉報材料、受賄人的交代以及通過詢問談話進行印證,很難從中深挖出對行賄人立案的證據。
3、行賄案件立案少。行賄犯罪呈上升趨勢,很多行賄人不止一次接受紀檢部門的調查詢問,紀檢部門主要形成以通知談話、調查筆錄等形式的處理辦法,行賄人在其交代了行賄事實后,紀檢部門對其進行警示教育、警示談話,并要求行賄人簽訂廉潔承諾書等預防措施,以行賄罪立案偵查的案件比較少。
4、行賄人存在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雙重身份。在受賄案中,受賄人是調查對象,行賄人則處于案件關系人的地位,主要就其向受賄人行賄作出負有法律責任的證言,此時身份為涉案證人,在行賄案中,行賄人則是被調查的對象,主要就其行賄犯罪事實作出交代,此時其身份為犯罪嫌疑人,在目前重點打擊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背景下,往往就把行賄人作為證人,而不對其進行立案偵查。
(三)司法部門遇到的問題
1、法律概念模糊。“不正當利益”在審判實務中難以界定。各部門在實踐中對“為謀取非法利益”認識不一致,不利于懲治行賄犯罪的現狀。在現實生活中,如維持業務關系、調動工作、安排留學、提拔任用干部等等,有正當的,也有不正當的,很難區分。行賄手段總在花樣翻新,現有法律難以全面涵蓋。司法實踐中,究竟何為“不正當利益”難以把握。比如,工程承包商為攬到工程向有關人員行賄,雖說承包商為獲取工程而采取的手段是不正當的,但這是否就能說明他獲得工程后因承建工程而取得的利益就是不正當的呢?由于概念模糊,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不僅容易造成執法的混亂和不公,而且可能會產生放縱行賄者的后果。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賄內容僅限于財物,可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行賄者為規避法律,用財物之外的利益向他人行賄。比如,為受賄者提供免費服務、為其親友提供無形利益等,這些行賄行為雖沒有直接送財物那么直觀,但其危害性可想而知。因此,把行賄內容限定在財物的范圍內,不利于打擊日趨嚴重的賄賂犯罪。
2、法律打擊不力。一方面由于行賄犯罪隱蔽性強,加之有實權的受賄人的庇護而難以偵破。另一方面,對于偵破的行賄案件,相比起受賄案件的刑事處罰畸輕,難以震懾犯罪。如施某犯行賄罪一案,被告人施某在承建盈江縣教育系統工程的過程中,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于2009年春節、2010年春節、2011年春節先后三次以“過節費”的形式向盈江縣教育局原校改辦主任尹某(主抓基建工程,因受賄罪已判刑)行賄共計人民幣15000元和一條“印象”香煙。因此行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如果不是受賄人落馬后檢舉,行賄人施某仍逍遙法外,且判處刑罰較輕。能起訴定罪判刑的寥寥無幾。
(四)行賄手段呈現出長期性、經常性的現象
金錢既是行賄的“武器”,更是行賄者追求的目的, 由于行賄者對權利、金錢的無止境追求,為了得到重要的權利、賺取更多的錢財、獲得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賄,使行賄犯罪呈現一種內在的加速發展趨勢。另外,行賄人為了達到與受賄人建立長期相互關系、打下權錢交易牢固基礎的目的,往往放“長線”釣“大魚”,行賄金額由少到多,越演越烈。雖然,執法部門加大了懲處力度,但違法亂紀行為仍然縷縷發生,據檢察院2012年初的數據顯示,2011——2012年,批捕各類刑事案件286件377人,經審查依法批準257件328人,不批準43人;依法起訴235件283人,不起訴10件11人;報州檢起訴36件55人。反貪工作中:查辦12件、15人,為盈江縣挽回經濟損失121萬元,這將是一個多么喜人的數字。 雖然在社會起到重錘的作用,但是,一些心懷鬼胎的人還在蠢蠢欲動,想以身試法。可見,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懲治腐敗、保障黨的紀律、提高人民對干部的公信力,是當前最為重要的任務。
如何加大對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以上分析的這些情況,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二、加大對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刑法》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行賄目的: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第三類是介于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針對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行賄罪的立法缺陷,必須加快修改刑法和反腐敗有關的立法。一是修改完善行賄定性的標準。準確界定“不當得利”的界限,針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各種不同情況,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二是擴大“財物”的界定范圍,賄賂行為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我國刑法應擴大行賄范圍,以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三是修改行賄罪的刑罰規定,行賄者行賄的目的就是想要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加大科處罰金刑可以擊中行賄者痛處,有效地抑制其貪財圖利的動機;四是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律,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財產申報法、公民舉報法等法律,實現依法職權,壓縮行賄犯罪的空間。
(二)提高認識 、加大宣傳
在思想認識上要重新認識和定位行賄犯罪。首先,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認識,在全社會營造一個打擊行賄犯罪的良好氛圍,使廣大群眾不斷增加法律意識,提高對行賄犯罪的舉報意識,減少行賄滋生的土壤,只要每個國家工職人員在思想上形成:甘于奉獻,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職業操守,就會營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主義氛圍。其次,針對當前重打受賄輕放行賄的現狀,應著力從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查處受賄犯罪與查處行賄犯罪要統籌兼顧、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在分析線索、研究制定初查和偵查預案時,深入分析研究受賄、行賄線索的可查性,制定相應的初查和偵查計劃,確保查受賄與查行賄工作同步走、兩推進;二是加強對查處受賄犯罪與查處行賄犯罪的協調,查處行賄有利于突破受賄,查處受賄也有利于發現、突破行賄,通過查處行賄行為,發現受賄證據,通過查處受賄行為,發現行賄人的行賄證據;三是加強查處受賄犯罪工作和行賄犯罪工作的法律監督,確保受賄、行賄案件的公正處理。
(三)積極嚴懲行賄犯罪的方法
嚴懲行賄犯罪,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斷推進查處行賄犯罪的深入開展。一是要加大查處行賄犯罪案件的力度,強化偵查措施,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資源,繼續重點查處向黨政機關、跑官賣官、非法獲取工程開發等人事、金融、建筑等高發領域行賄案件,盡快立案一批,偵結一批,起訴一批,在全社會營造打擊行賄犯罪的聲勢,遏制行賄犯罪不斷蔓延的趨勢;二是加大懲處行賄犯罪的力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辦案策略,把握時機,做到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有度,對行賄犯罪情節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改,或者犯罪后自首、檢舉立功的,采取寬大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建立查處行賄犯罪的協作機制。加強公安、法院、檢察院、紀委、審計等機關的協調配合和溝通聯系,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偵查協作和資源共享等機制,形成治理行賄犯罪的合力。
(四)建立預防行賄犯罪體系
加強預防,建立行賄犯罪預防體系。一是加強紀檢監管部門的監督作用,對行賄犯罪的規律特點、發案原因和預防對策進行研究,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開展法制教育,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向社會宣傳行賄犯罪的危害,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抵制行賄的環境;二是建立行賄犯罪的檔案系統,把行賄人的資料輸入查詢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節約偵查成本,將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行賄數額大的企業和個人列入名單,公之于眾,排除其參與政府和公共項目建設的資格,有效實現預防行賄犯罪的目的。
(五)執紀和執法機關既要相互支持配合又要相互監督
1、及時通報案件線索。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信訪舉報或者其他工作中,發現黨員干部或者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具體線索,初核前要通報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受理信訪舉報或者其他工作中,發現黨員干部或者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具體線索和相關情況,初查前要及時通報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初核或者檢察機關初查的情況,按照干管權限,僅涉嫌違紀的案件,有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既涉嫌違紀又涉嫌職務犯罪的,紀檢監察機關可先行立案,或者與檢察機關分別立案、協同查辦。
2、辦理案件中相互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違紀案件中,所掌握的黨員干部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應當按照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必要時可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或者同步取證。檢察機關在偵查案件中,所掌握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的事實和證據,應當按照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可商請紀檢監察機關提前介入或者同步取證。檢察機關對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在偵查、批捕、起訴階段形成的意見,應當及時與紀檢監察機關溝通。
3、執紀部門和執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監督。要進一步加強訴訟監督,切實糾正以紀代罰、以罰代刑、量刑畸輕以及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
總之,要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堅持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方針,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盈江縣紀委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