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現金算不算紅包?”“盛情難卻收了紅包之后,應該怎么處理?”當前,昆明市正深入開展嚴禁領導干部收送“紅包”專項整治工作“回頭看”,為強化黨的紀律規矩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做到知紀、明紀、守紀,近日,昆明市紀委以“紀律解讀”的形式,在《昆明日報》等媒體就“紅包”有關條款進行解讀。
1.什么是“紅包”?
市紀委:“紅包”是指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使用公款變相向單位和個人發送、贈送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消費卡等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收受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上述禮金和證券等。
依據:《中共云南省紀委云南省監察廳關于禁止發放和接受“紅包”的規定》第二條、《昆明市關于禁止發送和收送“紅包”的規定》第一條。
2.哪些人送的“紅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市紀委:主要有四類,包括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私營企業主;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各級領導干部一律不得接受這些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第二條。
3.對違規發放、贈送“紅包”的行為,應給予什么樣的處理?
市紀委:對違規發放、贈送“紅包”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紀處分,并責令追回退繳相關款項。
若是發放贈送“紅包”由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的,以共同違紀論處。先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處理,再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索要或者暗示對方贈送“紅包”的,從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中共云南省紀委云南省監察廳關于禁止發放和接受“紅包”的規定》第六條、《昆明市關于禁止發送和收送“紅包”的規定》第五條等條規。
4.對收“紅包”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罰?
市紀委: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留檔后,對今后的評優評先、升職調用都會有負面影響。
若該干部是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
5.對送“紅包”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罰?
市紀委:向領導干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第六條。
6.領導干部本人不收受“紅包”,就一定不會違紀嗎?
市紀委:不一定。若是領導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干部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也要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第五條。
7. 對他人所送“紅包”,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市紀委:按照規定,嚴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收送“紅包”。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登記、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