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四個明確”規范請示報告 強化對紀委監察干部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2015-01-28 15:16:51   來源:保山市紀委

為進一步嚴明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管理,昌寧縣紀委監察局實施請示報告制度,并通過“四個明確,強化請示報告制度的規范執行。

明確請示事項。出差下鄉、參加會議和學習培訓活動情況、請銷假、需要接待外來人員及涉及經費開支的事項、需要以縣紀委監察局的名義召開的會議、印發的文件或上報等事項必須請示。

明確報告事項。階段工作開展情況,工作落實過程中出現的重要事項、重大問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到昌寧檢查指導工作和調研,接受檢查、調研事項準備情況;縣紀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局長辦公會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機關內部確定的各類監督、檢查、調研事項開展情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考核等專項工作情況;個人重大事項;個人因私事外出(縣外)等事項必須報告。

明確請示報告程序和方式。遇有需要請示報告的情況,縣紀委副書記要及時向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報告,各室主任、各紀工委書記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縣監察局副局長要及時向局長報告,紀工委副書記要及時向紀工委書記報告,非領導職務干部和一般干部職工要及時向室主任或紀工委書記報告。報告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采取書面、口頭、電話報告等形式。

明確執行要求。分管領導要按季度組織召開分管(聯系)室、紀工委干部職工會議,聽取相關室、紀工委及干部職工工作情況匯報,全面掌握分管工作及干部職工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情況實行定期報告,涉及經費支出的事項要經批準后才能實施,對上請示報告事項經主管領導審簽后,一律由辦公室上報。同時,請示報告執行情況由辦公室和干部室負責督查,嚴格納入對干部職工的考核。(曾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