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縣紀委監察局注重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的協調配合作用,出臺了《石林彝族自治縣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查辦案件協作配合辦法(試行)》,建立“信息互通、力量互助、優勢互補、資源共享”辦案新機制,全面提升突破大案要案能力,加大查辦案件力度,確保涉案黨員、干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及法律的制裁。
辦法規定,紀委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完善“五項制度”。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縣紀委監察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領導輪流主持召開;二是建立情況信息交流和通報制度,縣紀委監察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每個單位明確一名案件管理信息員,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遇有重要情況及時通報;三是建立工作會商制度,縣紀委監察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應及時轉送涉及相關部門的舉報材料,積極會商,對案件線索進行分析評估。四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縣紀委監察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黨員干部有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相互及時通報情況,在一個月內移送案件。五是建立聯合辦案制度。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涉案問題較多的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縣紀委監察局與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等機關應進行聯合辦案,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定程序,組成專門辦案組,集中人員、集中時間,整合資源,聯合辦理,確保案件查辦工作順利進行。
辦法要求,要規范“三個環節”程序。一是完善移交手續。線索、案件移送工作要做到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嚴格按照涉密文件資料管理規定,專人遞送、專人管理,移送和反饋要登記備查。二是迅速進行審查。縣紀委監察局與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后,要及時進行審查,對應受理或立案查辦的,及時辦理受理或立案手續;經過審查,不予受理或立案的,書面告知移送單位不受理或不立案的理由,并將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單位。三是及時反饋結果。案件辦結后,接收單位應將案件各階段進展情況向移送單位反饋,送達相關材料
辦法指出,查辦案件協作配合工作實行責任追究。縣紀委監察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協作配合查辦案件工作。對在查辦案件協作配合工作中,不按要求及時移送案件材料,推諉扯皮,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失職瀆職、貽誤辦案時機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