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資金共37萬……。給予雙開處理5人,1人留黨察看1年……”。
9月25日,縣紀委組織縣教育局相關負責人、違紀案件涉及中、小學負責人召開了梁河縣教育系統違紀案件通報會議。會上,縣紀委常委、案審室主任許茂專對案情及處分決定進行了通報:
邵維忠在擔任梁河縣平山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萬元,為他人在學校食堂承包中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梁河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邵維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沒收其違法所得6萬元;梁河縣紀委監察局給予邵維忠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孫加佐在擔任梁河縣小廠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萬元,為他人在學校食堂、校園超市承包中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梁河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加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沒收其違法所得4萬元;梁河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孫加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尹安偉在擔任梁河縣河西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萬元,為他人在學校食堂、校園超市承包中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梁河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尹安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沒收其違法所得6萬元;梁河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尹安偉行政開除處分。
趙興源在擔任梁河縣曩宋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3萬元,為他人在學校食堂承包、設備采購中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梁河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興源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其違法所得14.3萬元;梁河縣紀委給予趙興源開除黨籍處分,其主管部門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李文金在擔任梁河縣教育局黨總支副書記期間,收受他人人民幣3萬元。為他人在學校食堂承包、設備采購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梁河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文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梁河縣紀委給予李文金開除黨籍處分。
本次教育系統接連發生這樣的案件,教訓是慘痛的??h紀委相關人員結合本次違紀案件,帶著責任,帶著思考,帶著感情,帶著對本次違紀黨員干部的痛惜、對其所在單位亡羊補牢的期冀做了發言。會后梁河縣紀委還分別約談了縣教育局班子及涉案學校新任領導。要求教育系統深刻汲取該系列案件的教訓,在中小學及整個教育系統開展自查,及時發現管理中的漏洞,并建立規范食堂管理等規章制度,編織制度的籠子,用制度管人管事,堅決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這次的案件通報采取以案說紀的形式,在整個教育系統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用本單位身邊人活生生的案例給教育系統廣大干部職工上了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改變以往“案結事了”的現象,做到了查處一個案件、自查一個系統、挽救一批干部、建立一套機制,懲治和預防兩手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