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中的保障措施

發布時間:2015-09-30 11:20:00   來源:云南省紀委

一、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進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規范組成人員和工作職責,完善議事規則和程序,共同推進反腐敗工作。

二、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落實下級紀委(紀檢組)定期向上一級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紀委書記及副書記、派駐紀檢組長及副組長、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紀委書記及副書記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等相關規定。

三、實行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全覆蓋,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力度,落實派駐(出)機構負責人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約談制度。

四、加強對紀律審查工作的領導,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規定,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紀委報告,督促指導下級紀委、派駐(出)機構的紀律審查工作。

五、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增強檢查考核的針對性、科學性,督促主體責任單位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

六、完善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工作機制,實現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巡視全覆蓋,抓好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

七、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教育的引導、督促、警示作用。

八、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規定,加強對權力制約監督、反腐敗體制機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機制、巡視監督和派駐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九、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素質,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強化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