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領導干部打擊報復司法人員,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近日,昆明市制定出臺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該實施方案明確,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等行為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對發生干預司法活動,未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其誡勉談話,在提升職務或調整重要部門、崗位時慎重使用;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將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該實施方案還要求,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領導干部的姓名、單位及職務,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情況,并可根據領導干部表達的方式留存相關材料。通過電話表達,有電話錄音的,應當留存電話錄音;通過電子信息表達的,應當留存電子信息;通過紙質文字表達的,應當留存文字材料。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對上一季度本機關司法人員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上級主管部門。對已經影響到案件正常辦理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立即報告。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將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問題,各級黨組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以嚴格的責任落實體系,嚴厲的責任追究措施,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維護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