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紀委移送司法機關的德宏州原政協主席楊躍國貪污、受賄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在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庭審理。2015年2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躍國受賄共計2120.4萬元人民幣,貪污20萬元人民幣;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應予以嚴懲,但鑒于本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被追回,且楊躍國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目前,一審判決上訴期已過,未收到楊躍國及其家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