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運用“四種形態(tài)”特別是第二、三種形態(tài)時,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不匹配”的問題,給一些地方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帶來了困惑。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膽嘗試,出臺了《楚雄州關于在監(jiān)督執(zhí)紀中加強和規(guī)范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破解了這個難題,使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在聯(lián)動中顯威。
說到組織處理,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它跟批評教育、紀律處分一樣,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管理監(jiān)督的措施,體現的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組織處理涉及黨員干部的政治生命,如果使用不當,干部不服氣,群眾也會有意見。作為楚雄州的紀委書記,我聽到過兩個這方面的事例。一個是我們州紀委在處理一家州屬部門負責人周某收受禮金問題時,給了周某嚴重警告處分,但組織部門并未對周某進行組織處理,周某仍擔任原職正常工作,有群眾不滿意,社會上也議論紛紛。還有一個,就是我們州大姚縣紀委在處理該縣金碧鎮(zhèn)原黨委書記王某受賄問題時,給了王某留黨察看二年的重處分,但組織部門只是把他由副處降為主任科員,有群眾認為組織處理偏輕,也不滿意。
事實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并處,也可以單用,并不是說給了某位干部紀律處分還必須再對他進行組織處理,而且我也相信,組織上對這兩起問題中的責任人做出這樣的組織處理,絕不是無憑無據、草率行事。然而,群眾不滿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存在不協(xié)調的問題,以致讓外界產生“重處分輕處理”的誤解。
對此,我召集州紀委紀檢監(jiān)察室、案件審理室的同志就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進行了專題研究,發(fā)現在組織處理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認為黨員存在的問題不嚴重,構不成違紀或違紀較輕,沒必要進行組織處理,忽視了組織處理的作用;二是認為組織處理阻礙多、困難大,特別是怕抹不開情面、怕得罪人,于是便不愿進行組織處理;三是對實施組織處理的程序不明確,標準也不好把握,不知道什么樣的黨紀處分該匹配什么樣的組織處理,才能避免過重或過輕。這些問題有的是擔當不夠的問題,有的是紀委和組織部門銜接不暢的問題,有的涉及自由裁量的問題。如果不加以解決,就會使對違紀人員的處理失之于寬、松、軟,體現不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從嚴”要求。
后來,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州出臺了《暫行辦法》。它共有6章22條,規(guī)定了紀檢機關在執(zhí)紀審查、執(zhí)紀審理、責任追究中針對不同情形、不同情節(jié),可分別提出停職、調整、免職、降職等初步處理意見。比如,在執(zhí)紀審查中,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不宜在現崗位繼續(xù)工作的,應予以調整;不宜繼續(xù)擔任現任職務的,予以免職。在程序上,《暫行辦法》規(guī)定,紀檢機關在對被審查對象審核處理中,認為需要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當給予組織處理的,由案件審理室一并提出,報紀委召開常委會議研究,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后向組織部門通報情況,與組織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組織處理建議,經協(xié)商一致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委一并提請同級黨委討論決定。
在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的匹配上,《暫行辦法》規(guī)定,紀檢機關在執(zhí)紀審理中,認為被審查的黨員干部已違反紀律,但具備從輕或減輕處分條件,免予黨紀處分的,視情節(jié)予以調整或免職;已違反紀律但情節(jié)輕微,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視情節(jié)予以調整、免職或降職;已違反紀律且情節(jié)較重或嚴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如果依照這條規(guī)定,上面講到的那兩個事例中,周某在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同時,還需對其進行調整、免職或降職,王某受到留黨察看二年的重處分,還要對其作出重大職務調整。
此外,《暫行辦法》還要求,建立紀委與組織部門之間的溝通協(xié)調機制。比如,組織部門要把在干部考察中發(fā)現的問題線索通報給我們,我們把監(jiān)督執(zhí)紀中發(fā)現的一些問題通報給他們,溝通后該紀律處分的由紀委研究,需要組織處理的,由紀委與組織部門協(xié)商一致后提出處理建議,最終提請黨委決定。這就形成了實踐“四種形態(tài)”的高度協(xié)同,使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發(fā)揮出“1+1>2”的威力。
《暫行辦法》出臺后,全州上下已形成了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并行的良性循環(huán)機制。在處理全州商務系統(tǒng)萬村千鄉(xiāng)市場工程領域腐敗問題過程中,我們在對4名正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同時,還依照《暫行辦法》分別給予了相應的組織處理,其中,1人由正科級領導職務降為副主任科員,3人由正科級領導職務降為科員。此外,州紀委在審查雙柏縣委副書記李曉云違反廉潔紀律問題過程中,在對李曉云進行立案審查的同時,還與組織部門進行了協(xié)商,一致報請黨委給予其免去現任職務的組織處理。
《暫行辦法》的出臺,為實踐“四種形態(tài)”提供了有利條件。州紀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就曾告訴我:“這個辦法為我們執(zhí)紀審理提供了處理依據,減少了提出組織處理建議時擔心自由裁量不當而造成處理過重或過輕的問題。”而對于全州的黨員干部來說,《暫行辦法》是一種警醒和教育,它告誡廣大黨員干部,不要再抱著“受了處分官照當”的念頭了,還是要把嚴守紀律放在首位,這才是上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 李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