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山州紀委消息:2016年1月,文山市紀委在辦案中發現,文山市委黨史研究室主任冉庚文存在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問題。文山市紀委立即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冉庚文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未按規定向市委干教委報告審批就參加了中共云南省委黨校2013級在職民族經濟研究生班和云南師范大學2013級教育碩士語文專業班學歷教育學習。學習期間,將應由個人負擔的學費、教材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2395元在單位報銷,其中:教材費及學費17935元,住宿費1880元,來往機票費1330元,差旅費1250元。
2016年5月17日,經文山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冉庚文黨內警告處分,并將其違規報銷的22395元沒收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