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怒江州紀委消息:經查,宋貴強在擔任子里甲鄉人大主席期間于2011年10月,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默許村干部私自降低財政扶貧項目補助標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與他人共同貪污財政扶貧項目補助款7萬元,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縣委常委會批準,給予宋貴強留黨察看兩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