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九條

發布時間:2016-05-06 11:26:42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巡視組設置、職責和工作原則。

本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明確巡視組是黨委巡視組,代表黨委履行監督職責;規定“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要求巡視組必須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巡視組要認真貫徹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自覺接受領導小組的領導、指揮、管理和監督,重要情況、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按照上述規定,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一是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嚴格依照條例規定的監督對象、監督范圍、監督內容和方式權限開展工作,全面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真實情況和突出問題。二是報告巡視情況。包括巡視情況的全面報告、巡視期間的階段性報告、巡視過程中的重大情況報告、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專題報告等。三是反饋并督促整改。巡視工作結束后,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反饋巡視情況,會同巡視辦督促其認真抓好整改落實。四是移交并督辦。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的事項及時分類移交,會同巡視辦做好跟蹤督辦工作。五是辦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