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淺析

發布時間:2016-01-15 15:26:41   來源:昆明市紀委

2010年以來,富民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查處各類案件96件,處分違紀人員105人,其中農村基層黨員干部35人,占受處分人數的33.3%。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雖然“官”小,但掌握的都是與農民息息相關的“硬”權力,如果處理不當會直接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因此,全面深入分析當前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一、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表現及特點

一是村組干部違紀現象較為突出。從村組干部違紀的職務構成上看,從2010年以來,村“兩委”成員違紀13 人,占農村黨員干部違紀數的37.4%;村組干部違紀20人,占農村黨員干部違紀數的57.1%。

二是違紀違法行為多樣化。據統計,2010年以來被查處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人員中,貪污、賄賂及職務侵占行為5人,破壞自然資源行為13人,參與賭賻行為5人,醉酒駕車行為3人,失職瀆職行為3人,違反計生法規行為2人,侵犯人身權利行為2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1人,擾亂工作秩序行為1人。

二、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學習不夠,宗旨意識不強。所查處的涉案人員幾乎都有一個共性問題,那就是不注重學習,特別是不注重政治學習。他們認為,只要掌握農村政策,做好農民工作就可以了,政治理論學習費時又傷神,學了也用不上,因此對學習馬虎應付,流于形式。一些村組干部雖然任職多年,但平時不注意加強黨性修養,也不注重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改造,思想蛻變,貪欲膨脹,面對金錢、物質的誘惑,容易鋌而走險。

(二)文化素質不高,法紀觀念淡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在管理農村事務上有著豐富的經驗,但由于受年齡、文化修養、黨性教育、自身素質的局限,往往自警自律意識較差,法律意識淡薄,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的老百姓。有的村組干部認為自己官小、職低,放松自我約束和要求;有的因經濟待遇低,政治上又沒有什么前途,看到別人過上富裕的生活,心里不平衡,存在“政治上上了頂、經濟上補一點”的想法,認為在辦事的過程中收點“服務費”、“誤工費”,占一點公款公物不容易被發現,即使發現了也沒多大問題。比如:該縣款莊鎮某村委會農科員黨某某,采取虛報面積套取補助款的方式,虛報騙取抗旱救災補助款6610元占為己有。

(三)工作能力不強,特權思想嚴重。農村黨員干部品行如何,直接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執行。有的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強,但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驕橫跋扈,大搞“一言堂”。部分村官總認為自己站在群眾面前,高人一等,對群眾發號施令,為所欲為。有的村組干部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將政策、法規、紀律丟在腦后,把擺平就是水平奉為標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和問題。比如:該縣永定街道某村民小組長鄒某某,在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的情況下,私自安排人員偽造群眾會議決議,并按照該決議發放34名出地人員征地補償款,對已死亡的9名出地人員則不予發放補償款,引起群眾多次上訪。

(四)組織軟弱渙散,教育管理缺位。一些農村黨的基層組織軟弱渙散,號召力和戰斗力不強,抓黨風黨紀教育機制不完善,常年不開展組織活動,放松了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導致農村基層黨風廉政教育存在“空對空”的問題。部分黨員干部宗旨意識不強,紀律觀念淡薄,不講黨性原則,做出毀林開荒、濫伐林木、參與賭博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少“法盲干部”、“紀盲干部”。比如:該縣東村鎮某村總支委員楊某某,在未到林政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私自鋸伐云南松15棵,蓄積5.9563立方米。

(五)制度約束松散,監督制約不力。作為村一級組織雖然各類制度相對健全,但關鍵是缺少約束和監督。一是內部監督“弱”。村組干部間約束乏力,雖然建立了村民代表大會、村級紀檢小組、村民理財小組等農村組織,但這些組織成員,相互間都是鄉里鄉親,往往礙于情面,難以堅持原則履行監督職責。二是民主監督“軟”。盡管絕大多數村都實行了村賬鎮(街道)管,建立了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財務管理制度,但公開內容表面東西多,實質內容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和內容不詳細、不具體,群眾無法監督,形同虛設。三是上級監管不細。有的上級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工作中只重視布置任務、下達指標,不重視監督落實,沒有認真檢查、指導、監督基層開展工作。尤其當前強農惠農政策及資金較多的情況下,監管缺失、監督不到位等問題更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三、預防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隊伍建設。一是堅持標準選人。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選出有政治頭腦、有事業心、求真務實、群眾公認的人才進入村“兩委”班子,為他們提供想干事的機會、能干事的平臺、干成事的位子。二是拓寬渠道選人。要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注重在大中專畢業生、致富能手、復員軍人、退休干部中選拔村干部,不斷提高村干部特別是主職干部素質。三是創新方式選人。在堅持和完善“兩推一選”的基礎上,要積極推廣公推直選方式,創造平等的機會和環境,鼓勵有能力的黨員群眾參與競選。

(二)強化教育培訓。一是加強政治文化教育。要以開展“三嚴三實”“忠誠干凈擔當”“學黨章學準則學條例”專題教育活動為契機,充分依托現有基層黨校等陣地,集中時間、地點,抓好農村黨員干部黨的方針、路線、政策的學習,同時創新教育形式,把文化知識、財務知識、法律知識等豐富到政治學習教育的內容中,切實改變目前農村黨員干部學歷低、財務知識缺乏、法制觀念淡薄的突出問題。二是加強警示教育,在組織開展的法律法規宣傳和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中,用好反面教材,剖析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典型案例,特別是身邊的案例,使他們從中吸取教訓。三是開展廉潔教育。將新修訂的《準則》、《條例》及《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農村法律法規等納入基層黨員干部廉潔教育內容,不斷提升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廉政意識;積極探索廉政教育新載體,深入開展廉政文化“七進”活動,擴大廉政示范點覆蓋面;延伸防控觸角,按照關口前移、預防為主的要求,深化農村“三資”監管,加強農村(總支)支部書記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四是開展示范教育。弘揚正面典型,注重發現和表彰農村干部中的先進典型,采取多種形式對村組干部予以激勵和獎勵,切實增強示范教育的效果。

(三)深化制度監督。扎緊管權用權的制度“圍欄”,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強化制度的約束力,并以鐵的紀律確保制度剛性執行。一是全面深化改革黨務、村務、財務辦事公開制,防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行為。二是加強農村“三資”規范化管理,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三是全面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機制,凡涉及農民利益的村組重大事項,按照黨組織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程序進行決策管理,發揮黨員、村民代表在村級重要事務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四是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作用,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督促村干部廉潔履職。

(四)抓實黨建履職。《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農村黨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實現中央部署要求,必須進一步落實農村黨建工作責任制,尤其是突出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的職責。一是明確職責。縣、鄉黨委書記和村黨(總支)支部書記要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書記抓,抓書記。二是科學考核。樹立圍繞經濟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理念,真正做到黨建工作與經濟工作目標同訂、任務同下、監督同抓、職責同查、工作同獎懲,把抓基層組織建設的成效作為干部評優、調整、提拔的重要依據。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要建立通報制度,對嚴重失職的,實行一票否決。堅決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嚴格倒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五)加大案件查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堅定不移地懲治腐敗。要加大對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貪污、侵占和挪用農村集體“三資”,侵害農民切身權益和民主權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查出一個處理一個,絕不姑息遷就,充分發揮案件查處在基層黨員干部中的震懾教育作用,提高基層干部按章辦事、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針對辦案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制定相關規范措施加以防范。通過查辦案件,及時發現農村基層黨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標本兼治,提高查辦案件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