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省委高度重視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巡視干部隊伍建設的強度、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巡視干部已成為紀律檢查的“前哨”和正風肅紀的“尖兵”,為推動云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但與省委的要求和不斷發展巡視工作的需要之間仍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針對巡視干部隊伍存在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強化巡視干部選拔配備、強化教育培訓和強化科學管理三個方面入手,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敢擔當的巡視隊伍,為巡視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強大支撐。
一、強化選拔配備,不斷夯實巡視干部隊伍基礎
巡視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肩負省委的權威和信任,代表著省委的形象,是省委的“臉面”和“窗口”,不能有一點污點,來不得半點閃失,必須像愛護眼睛一樣,維護好巡視隊伍形象。因此配齊配強巡視干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敢擔當的巡視隊伍顯得尤其重要。一是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面準確地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選拔配備巡視干部。同時,加強對預選拔配備巡視干部政治品質、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的考察。二是選擇配備巡視干部時,應突出崗位特點,符合人崗相宜要求,從多年從事黨務、紀檢、監察、審計、法律、會計、企業金融等方面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或成績突出的優秀干部中選拔配備。避免從其它單位或部門“照顧式”、“甩包袱式”、“處理式”安排干部到巡視組工作。三是有計劃、按梯次合理配齊配強巡視干部,形成合理的“老、中、青”和“傳、幫、帶”梯次,留足巡視干部合理的晉升空間。抽調干部臨時參加巡視工作時,應嚴格把關,并控制一定的比例。
二、強化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巡視干部能力素質
巡視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巡視干部必須具備較高能力素質,這樣才能保證巡視工作不辱使命,因此必須強化巡視干部的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巡視干部能力素質。一是高度重視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政治理論學習的計劃、方式,不斷提升政治理論學習效果。通過學習教育,使巡視干部始終保持對黨章的尊崇、對黨紀的敬畏,自覺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范巡視行為,嚴格按照法紀授權開展巡視,說話辦事謹言慎行,既不去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也不去干預自己不能干預的事情,堅決落實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敢于碰硬、敢于較真、不辱使命、不負重托,做到忠誠、干凈、擔當。為圓滿完成巡視任務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二是切實抓好業務知識培訓。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手段,依托權威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等,不斷加大業務培訓力度。“磨刀不誤砍柴功”,培訓應提前知識儲備,重在平時,重在經常,克服“臨陣磨槍”的做法。培訓應更加精細、有力、有效,堅持理論與實戰結合,做到與當前巡視任務相適應。三是不斷探索教育培訓新方法。進一步探索完善到中央巡視組、省紀委紀檢監察室、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等部門跟班學習和到州、縣掛職鍛煉等方式,摔打錘煉巡視干部。以巡視機構理論研討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理論研討和交流,加強省委巡視組之間、巡視組與巡視辦之間、省委巡視機構與省外巡視機構之間的理論研討與交流。
三、完善制度體系,不斷激發巡視干部工作熱情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矩也就是規章制度,是我們應該遵守的,用來規范我們行為的規則、條文,它保證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項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建設,不斷激發巡視干部工作熱情,確保巡視各項工作任務完成。一是進一步強化組長負責制。《巡視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因此,必須進一步強化巡視組長負責制,這個“負責制”不僅僅是巡視工作上的負責制,更要體現在巡視干部的調配、教育、培養、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負責制,巡視干部的調配、培養、評功評獎、提拔使用等方面應充分聽取巡視組長的意見建議,形成巡視組長對所屬巡視干部的影響、牽制制度體系,以此推動巡視干部的科學化、制度化、合理化、規范化管理,促進巡視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進一步完善巡視干部激勵機制。建立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讓“干不干、干多與干少、干好與干壞”就是不一樣,對表現突出的巡視干部要給予表彰和優先提拔使用,對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怠工、甚至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巡視干部,要堅決清除出巡視干部隊伍,并給予相應的處理。進一步完善巡視干部考核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他們的工作,及時合理地肯定他們的工作,留夠留足他們的合理晉升空間,讓巡視干部有盼頭、有想頭、有干頭、有奔頭,進一步激發他們干事創業的激情。三是建立健全巡視干部責任追究機制。巡視工作良好的開展,離不開巡視監督,它既是一種自覺監督,更是一種責任監督。實施巡視監督制度,最重要的是強化責任擔當意識。為此,除《巡視工作條例》和我省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外,還需進一步建立完善巡視干部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中失職瀆職、影響巡視干部隊伍形象、影響巡視機構團結和影響巡視機構威信等違規違紀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理。與時同時,還應建立被巡視單位及廣大群眾監督巡視干部機制,主動接受他們的監督。(彭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