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干部在工作中應處理好十組辯證關系

發布時間:2016-10-17 09:51:02   來源:大理州紀委

正如一個事物具有多面性的特點一樣,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充滿著辯證關系的工作。只有處理好這些辯證關系,才能讓紀檢監察工作張而不失之其仁,馳而不失之其緊。結合自己的學習與思考,我認為紀檢監察干部應在工作中正確處理好以下十組辯證關系。

“小”與“大”的關系。小問題往往可能發展為大錯誤。許多被懲處的黨員領導干部當年都曾因為小問題被談話、被追責,但由于沒有引起高度重視,繼續“帶病提拔”“帶病成長”,結果越“病”越重,最終“小病”拖成了“大病”,受到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觸犯了法律鋃鐺入獄。所以紀檢監察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對“小問題”視而不見,不能總是先等等、再看看,“養大了”再辦,一處理就“算總賬”,結果“蒼蠅”一路腐敗、一路帶病提拔,最終長大成了“老虎”。所以,紀檢監察部門要在出現苗頭的時候就加強警示,發現線索及時追蹤,有了反映及時提醒,對一些蛛絲馬跡也不能忽略,有病就要及時治,避免問題小變中、中變大、單變雙,最后演變成違法犯罪問題。

“大多數”與“極極少數”的關系。王岐山書記提出的“四種形態”為監督執紀指明了努力方向:“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其中明確提出了“常態、大多數、少數、極極少數”的概念,值得我們認真理解和把握。經常開展能讓人“紅臉出汗”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對大多數小錯誤及時進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從而讓嚴重違紀、違法犯罪成為少數和極極少數。紀檢監察干部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多提醒,從而讓大多數黨員干部都能保持政治上的健康,發現問題則提倡有病早吃藥,從而最大限度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經常保持干部的純潔和黨的肌體的健康,這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對廣大黨員干部的關愛。

“監督”與“自律”的關系。“監督”是外因,而自律才是“內因”。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除非思想認識和個人修養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人都喜歡聽表揚而不喜歡聽批評。但要想少受批評,個人就必須經常自律,否則只能依靠“他律”來糾正自己的錯誤。相傳東漢楊震去東萊擔任太守時,路過昌邑。昌邑縣令王密是他在荊州刺史任內薦舉的官員,聽得楊震到來,晚上帶金十斤悄悄去拜訪楊震。楊震當場拒絕了這份禮物,王密以為楊震假裝生氣,便道:“暮夜無知者。”楊震立即生氣了,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說不知!”從楊震的話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前人在沒有他律的情況下,仍然保持自律的良好品格。作為紀檢監察機關,我們既要努力讓監督執紀的范圍“全覆蓋”,但更要鼓勵和提倡廣大黨員加強自律,一日三省,虛心受善,以他律與自律互補,在全黨形成“人人干凈干事、事事遵章守紀”的良好氛圍。

“懲治”與“容錯”的關系。紀檢監察部門對貪腐等違紀違法問題要給予堅決的懲治,但對于因改革創新出現錯誤的情況則要以“容錯糾錯”進行鼓勵和包容。李克強總理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說:“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來自中央的理解與支持,讓真正的改革創新者在放手闖、大膽干的同時吃了一顆“定心丸”。 現實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戰略難以落實,一定程度上與一些領導干部有顧慮、不敢改革、不敢創新有關,他們認為“槍打出頭鳥”、“做得越多風險越大”。所以,要通過健全激勵機制,讓改革創新者嘗到“甜頭”,看到干與不干確實不一樣;通過容錯糾錯機制,讓改革創新者感受到“依靠”,釋放出更多的工作活力。當然,容錯不等于無限度寬容,更不等于可以胡來,各地各部門在深入推進改革創新的過程中要從實際出發,加強民主集中,不允許出現不經調研的“拍腦袋決策”和不經集體討論的“任性拍板”。

“常態”與“非常態”的關系。“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是面對廣大黨員的“常態”,而第二、第三、第四種形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屬于“非常態”。對“常態”與“非常態”進行區別,目的就是要強化預防和教育的功能,讓廣大黨員通過日常善意的批評和及時的提醒,最大限度減少違紀和犯罪的可能。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之所以出現問題,就是因為“常態”不“常”,聽不到批評的意見,或聽不進反對的聲音,沒有人“咬耳”提醒,更沒有人“扯袖”制止,從沒有“出過汗”,也沒有“紅過臉”,于是在一片“表揚與自我表揚”中越陷越深、漸行漸遠,最后違紀、違法,走向了不歸路。所以紀檢監察部門要把第一種形態形成常態,多提醒、多制止,讓“常態”真正“常”起來。

“嚴管”與“厚愛”的關系。許多被處分的黨員干部都是因為以前有苗頭和傾向時沒有被及時提醒或處理,如果能在出小錯時就受到處分,或被調離核心崗位,那么也就不會有后面更大的錯誤發生。所以,“嚴管”看似在“行霹靂手段”,但體現的卻是一種“厚愛”,因為“懲前”才能“毖后”,“前”不懲,則“后”果會更嚴重,所以“懲前毖后”的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其根本的出發點是為了“批判以前所犯的錯誤,吸取教訓,使以后謹慎些,不致再犯”。為此,紀檢監察干部要樹立嚴格管理就是最大厚愛的理念,對“小問題”引起高度重視,該函詢的要函詢,該問責的要問責,該立案的要立案,讓有苗頭、有傾向的問題從“小”就受到處理、從“早”就受到警示,從而防止小問題被拖大、“歪樹”變成“病樹”。

“紀律”與“法律”的關系。王岐山書記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屆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指出:“黨紀嚴于國法,必須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線。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向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們黨是肩負神圣使命的政治組織,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執政地位決定了黨規黨紀必須嚴于國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紀律和法律的界限,把違法當成‘小節’,黨員不違法就沒人管、不追究,就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針對黨內法規中紀法不分的問題提出來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用嚴明的紀律管住全體黨員。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是思想認識的一次飛躍,是管黨治黨的理念創新。”從講話中我們可以認識到黨紀與國法之間的關系: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黨員的要求要高于普通群眾,黨員應以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自己的行為。

“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權力意味著責任,領導干部的權力來自人民,權力越大,責任越重。如果有責無權,則無法盡責;有權無責,便會濫用權力,甚至滋生腐敗。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責任的落實是運用權利的目的。一個領導干部如果只看到自己手中擁有的權力,而淡漠或忽略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那必然導致濫用職權,甚至以權謀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問責條例》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一件利器,正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的成果,其目的是要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永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我們一定要遵照中央要求,聯系實際、深研細學,抓好落實、見諸行動,堅決維護《問責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努力向黨和人民交出更加優異的全面從嚴治黨的合格答卷。

“預防”與“懲治”的關系。懲治與預防是反腐倡廉建設中辯證統一的兩個方面。懲治腐敗是預防腐敗的條件和基礎,預防腐敗則是減輕懲治壓力、增強懲治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途徑,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有效預防以堅決懲治為前提,而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到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情況下,要做到堅決懲治,堅決查辦大案要案,同時著力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大力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著力從制度建設入手,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產生。要堅持教育為基,進一步強化廉政教育,善于運用現代化手段,創新組織形式,拓展活動內容,筑牢黨員領導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使廉政教育常抓常新、入腦入心。

“執紀”與“守紀”的關系。“執紀者必先守紀、監督者必受監督”,這是紀檢監察干部應當保持的清醒和自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我們黨的立黨之基、執政之本,也是每名黨員必須要堅守的政治生命線。只有政治上清醒,才能做到行動上自覺;政治上堅定,才能經得起考驗。紀檢監察干部處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最前線,代表的是黨組織的形象,擔負著反腐敗的神圣使命,必須牢固樹立“欲正人,先正已”的意識,帶頭敬畏黨紀黨規,嚴格遵守《準則》和《條例》,秉持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知行合一的理念,自覺把明紀知規轉化為遵紀守規,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決拒絕低級趣味,克服不良陋習,做到潔身自好,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用實際行動堅決維護黨章及相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大理州紀委 王華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