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澤縣制定出臺《會澤縣脫貧攻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化脫貧工作中出現的八種情形,將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是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執行政策不力,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部署不及時,履職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出現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私分資金和物資等情形;
三是在精準施策、動態管理過程中出現優親厚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漏報、誤報、瞞報,造成不良影響;
四是對所負責的脫貧攻堅任務底數不清、職責不明、措施不具體、推進不力,未在規定時間節點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影響工作進度;
五是未開展調查研究,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制訂的貧困村幫扶規劃、貧困戶幫扶計劃不切實際,幫扶流于形式,走過場;
六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積極排查調處、化解疏導,造成不良影響;
七是在工作中因履行職責不力,監管服務不到位,導致群眾越級上訪鬧訪纏訪或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
八是其他違反脫貧攻堅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